(一)体育建筑设计应结合我国国情,注意各地区的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民族习惯以及传统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二)建筑的质量标准:竞赛设施根据竞赛等级、训练设施根据使用对象,主要分下列四个等级。即特级、甲级、乙级、丙级。
(三)各等级体育建筑的技术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特等、甲等,主体结构耐久年限100年以上,乙等50年以上,丙等25年以上。
(四)出入口和内部道路:
1.总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二处,并以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观众出口的有效宽度不小于室外安全疏散指标(0.15m/百人),并不得小于4米。
2.观众疏散道路应尽量避免人行车行相互干扰,宽度应不小于室外安全疏散指标。
3.道路应满足通行消防车的要求,净宽度不小于3.5m,上空净高不小于4m。
4.观众出入口处应留有集散场地,一般不小于0.2m2/人,可充分利用道路、空地、屋顶、平台等。
(五)停车场
1.应在基地内设置各种车辆的停车场,其面积指标应符合各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2.如因条件限制,停车场也可在基地附近的地区,由当地市政部门统一设置,但部分专用停车场(贵宾、运动员、工作人员等)宜设在基地内。
(六)环境
1、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符合当地有关绿化指标的规定。
2.综合考虑各种景观因素。
建筑设计总规定
(一)一般规定
1.体育建筑应根据其所在地区、使用性质、服务对象、管理方式等合理确定其等级和规模。
2.比赛建筑主要由比赛场地、练习场地、看台、各种辅助用房和设施等组成。应在满足比赛使用功能的同时,兼顾训练的需要。训练建筑则由运动场地和辅助用房组成。不设看台或仅设少量观摩席位。
3.体育建筑设计应根据项目特点和使用要求,在确定建筑平面、空间、结构和造型时,注意其合理性、经济性和先进性。
4.体育建筑设计应根据比赛、训练使用要求,确定功能分区,一般分为:运动员区、运动管理区、记者区、贵宾区等,并依据分区妥善安排运动场地、看台、各类用房和设施的位置,解决好各部分之间的联系和分隔要求。
5.应根据功能分区合理安排各类人员出入口,尤其是比赛建筑,应保证大量观众的安全疏散,并且避免观众和其他人流的交叉。
6.体育建筑中各种用房设计应考虑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在实际使用情况变化时便于调整。
7.应充分考虑朝向、光线、风向、风速等对运动和观看的影响。
8.应适应当地气候条件,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9.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准则规定,合理确定围护结构和节能措施。
10.体育建筑内应考虑身材高大运动员的使用条件:门洞净高不宜低于2.zm、淋浴喷头不宜低于2.2m。
11.建筑内外装修处理应结合体育建筑的特点和项目的要求,力求简洁明朗、朴素大方。
12.一般体育建筑应满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jgj50-88)的有关规定,同时应考虑残疾人体育项目的特点和要求。
13.应注意卫生间、淋浴室的通风、防水设计。
(二)运动场地
1.运动场地包括比赛场地和练习场地,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必须符合各运动项目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比赛场地和设施的尺寸有正负公差限制的,必须严格遵守。
2.必须按照规则满足运动场地界线以外对缓冲距离、通行宽度及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要求、场地上空净高尺寸的要求,比赛场地还应满足裁判工作区域要求。
3.对于方位、朝向、风向、风速等有专门要求的运动场地,在平面布置时应予注意。
4.在条件允许时,应考虑在同一场地上开展不同运动项目的可能性。
5.场地地面材料应满足不同比赛和训练的要求并符合规则规定,在多功能使用时,应考虑变更地面材料的可能性。
6.应满足运动项目对场地背景、划线、颜色、亮度等方面的有关要求。
7.应考虑场地上运动器械的安装、固定、更换、搬运和贮存需要。
8.运动场地的出入口应不少于二处,并应考虑有关人员出入方便、安全疏散和器材运输的要求。
9.室外场地应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设置必要的洒水设备。
10.比赛场地与看台之间应有必要的分隔和防护,保证观众的安全和避免观众对比赛场地的干扰。
11.室外练习场地外围及场地之间,应设置必要的围网,以方便使用和管理。
12.(1)室外运动场地布置方向(以长轴为准)基本为南北向者,根据地理纬度和主导风向可略偏南北向。
(2)运动场地宜向北、东北或东南,如投掷、跳高、跳远。
(三)看台(观众席)
1.看台设计应使观众有良好的观看条件和安全方便的疏散条件。
2.看台平面布置应根据比赛场地和运动项目,使多数席位处于视距短、方位好的位置。
3.正式比赛用的体育场、馆内的看台观众席应为坐席,不设站席。
4.主席台的设置和规模(即首长席和贵宾席数量)应根据设施级别和使用情况具体确定。同时主席台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专用的出入口;
(2)能直接通达比赛场;
(3)与一般观众席之间用栏杆适当分隔;
(4)首长席前后应分别留有横向通道;
(5)与贵宾休息室联系方便;
(6)良好的视线设计。
5.残疾观众席位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可按观众席总规模的1/500左右计算。
宜集中设置轮椅席位区,每一席位占地宽0.8m,深1.1m,席前后应有栏杆和通行道。应接近出入口,方便到达残疾人卫生间,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6.评论员席和记者席
应根据大型和正式比赛对外实况转播需要设置广播电视评论员席位,一般每席设三个座位,前有工作台,并应考虑有关电讯设施管道或接口的预留。
记者席标准与评论员席相同。
上述席位位置应根据不同比赛项目特点,并位于看台上较好观看部位,并能方便到达记者休息室和新闻中心。
7.来宾席的设置、数量和位置,根据具体使用要求确定,必要时设置专用出入口和服务设施。
8.看台出入口和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独立的看台至少应有二个出入口,但当室内观众席不超过50座,室外观众不超过100座时可设一个。
(2)每一个出入口或走道的有效宽度应按其负担的观众数量计算。
(3)每一出入口和走道的有效宽度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出入口宽度最小应为1.1m;
②主要纵横过道最小应为1m(指走道两边有观众席);
③次要纵横过道最小应为0.8m(指走道一边有观众席)。
9.看台栏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栏杆高度不低于0.9m,在危险性较大处(如室外看台后边)不低于1.1m。
(2)栏杆形式不得遮挡观众视线并保障观众安全。
(3)横向过道两边至少一边应设栏杆。
(4)当看台坡度较大,前后排高差超0.5m时,其纵向过道上应加设栏杆扶手,采用无靠背座椅的观众席不宜超过10排,否则增设横向过道或横向栏杆。
(5)栏杆的结构设计应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栏杆的构造做法须经过计算,以保证安全。
10.看台各排地面的升高应进行视线设计,以保证各排观众席视觉质量的基本要求。
(1)视点选择:
①应根据运动项目的不同,能使观众看到比赛场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能看到运动员的全身或主要部分。
②对于综合性比赛场地,一般应以场地最大的项目为基础,也可以主要项目的场地为基础,适当兼顾其它。
③当看台内边线(指首排观众席)与比赛场地边线及端线(指视点轨迹线)不平行(即距离不等)时,首排计算水平视距应取最小值或较小值。
(2)视线升高差(c值);
应保证后排观众的视线不被前排观众遮挡,每排c值不小于0.06m。
(3)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情况下,视点位置及c值等可采用较高的标准,提高观众的视觉质量条件。
11.室外看台上空的罩棚设计:
(1)罩棚的大小(覆盖观众席的面积)可根据条件确定,但下列部位宜全部覆盖,以取得较好的防雨遮阳效果:主席台(贵宾席);评论员和记者席。
(2)罩棚结构的支柱位置应避免或减少对观众视线的影响。
(四)辅助用房和设施
1.观众用房主要为观众休息厅、厕所、小卖部和饮水、公用电话间等,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观众用房应接近看台观众席,便于使用和管理。
(2)根据比赛场馆的性质和当地气候条件,观众休息厅可采取室内或室外或室内外相结合的方式。
(3)观众休息厅的面积参考指标如下:
室内比赛建筑(馆)0.2-0.3m2/席
室外比赛建筑(场)0.1-0.2rn2/席
2.贵宾用房
(1)贵宾休息室面积一般可按每一贵宾席0.5-1.0m2计算,规模较大时宜分设数间。
(2)贵宾厕所应设置前室,采用标准较高的卫生设备和建筑装修。
(3)应设置茶水准备、清洁工具等服务工作间。
(4)贵宾用房应与一般观众用房分开,设置单独出入口。
3.运动员用房主要为:
运动员休息室、卫生间、淋浴室、兴奋剂检查取样室、按摩室、医务和急救室、检录处等。
(1)运动员休息室、厕所、淋浴室可以分开布置,也可以组合成套布置。
(2)兴奋剂检查取样室。
一般应包括检查取样工作间,男、女运动员等候休息及卫生间(须用坐式便器)各一套。
(3)医务和急救室应靠近比赛场地或运动员出入口,其门外应有急救车停放处。
(4)按摩室可集中设置,也可在运动员休息室内附设按摩间或按摩床位。
(5)检录处应位于比赛场地运动员入场口与热身练习场地之间。其具体设置要求应根据比赛项目、性质、规模等不同而定。
4.竞赛组织工作用房,主要为:
竞赛组织各部门、各种人员的办公室、会议室、仲裁录放室、编印打字室、复印室、电脑室、中心指挥室、裁判员休息室等。
(1)上述用房应兼顾赛时和平时的使用,考虑通用性和灵活性,适当采用大统间形式,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进行分隔。
(2)裁判员休息室宜远离运动员休息室。一般应附有专用卫浴间。
5.新闻工作用房。
或称新闻中心,主要用房为:记者休息室、记者采访室、新闻公告(发布)室、邮电营业厅及电传室。
6.广播电视技术用房。
(1)对场馆内部广播的扩声系统,其播音室可与声控机房合一,必要时也可分设,其位置应能直视全场(包括比赛场地、记分牌、观众席和主席台)。
(2)对内闭路电视系统,设接口设备机房。
(3)外部(国内国外)的广播及电视转播系统,应分别设置。其声控机房,播音室和评论员室,也应能直视全场。
(4)宜设置广播电视工作人员专用出入口和通道,使其方便到达工作地点,出入口处应能停放电视转播车,设置电视设备接线室,并提供临时电缆的穿行铺放条件。
(5)应考虑架设电视摄像机和微波天线位置。
7.计时记分设施及用房
(1)根据比赛项目要求设置固定或临时计时记分牌。
(2)计时记分牌位置应能使全场或绝大部分观众看清,其尺寸及显示方式应根据不同使用标准选定,室外牌的显示面应朝北背阳。
(3)室内馆侧墙上的计时记分装置,其底部距地面应大于2.5米,装于比赛场地上空时,不应影响比赛。
(4)计时记分控制室应能直视比赛场地、裁判席和显示牌面。
8.其它技术用房
(1)灯光控制室
应能看到比赛场地,主席台等和比赛场地上空的全部灯光。
(2)消防控制室
其位置应与比赛场内外联系方便,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9.体育器材库
(1)应能与比赛场地和练习场地联系方便。
(2)门的大小和开向应考虑器材的高度。
(3)应考虑器材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4)应有较好的通风条件。
10.运动员宿舍
(1)应根据设施的级别和使用情况具体确定是否设置及其规模。
(2)当设宿舍时应注意其内部分区明确及便于管理。
(五)防火与疏散
11.防火
(1)体育建筑的防火设计及室内比赛设施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有关规定。
(2)防火分区:
①体育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功能分区和使用要求进行划分;
②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但对其中的比赛或训练部位(包括位于地下室)可适当放宽,根据实际使用要求确定;
③防火分区之间设防火墙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2小时的隔断或门窗。
(3)室外观众看台结构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有关规定。看台上面的罩棚结构可采用无保护的金属构件,屋面板可采用经阻燃处理的可燃材料。
(4)用于比赛、训练部位的室内墙面装修和顶棚(包括吸音、隔热和保温处理),宜采用非燃烧体材料或难燃烧体材料,其耐火极限应与其耐火等级相一致。如果用燃烧体材料时,应有阻燃处理,使其能达到上述耐火极限。
(5)比赛或训练部位的承重结构采用钢结构时,必须符合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
但下列情况时,其要求可适当放宽;
①比赛和训练部位已采用了防火性能较好的材料;
②比赛和训练部位没有起火的可能(如游泳馆);
③钢结构外已用非燃烧体材料或难燃烧体材料加以分隔。
(6)比赛训练大厅的顶棚内应设检修马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50m,马道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其垂直交通可采用钢质梯。
(7)乙级以上比赛训练建筑的下列部位:灯控室、声控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重要库房等,应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种做为防火保护:
①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墙体和楼板同其它部位分隔,门、窗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2小时;
②设自动水喷淋灭火系统或喷淋不宜时用局部卤代烷灭火。
(8)比赛训练大厅应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
(9)消火栓的设置除按防火规范执行外,超过1200座的比赛训练大厅内应设室内消火栓。
消火栓应设在门厅、休息厅、观众厅的主要入口及靠近楼梯间的明显位置。
12.疏散与交通
(1)体育建筑是人流、车流集中的公共设施,要合理组织交通路线,均匀布置内部和外部的通道和疏散口,使分区明确,路线短捷,以保证在正常和非正常情况下安全迅速地疏散。
(2)体育建筑中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走道和楼梯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3)疏散内门及疏散外门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②疏散门不得做门槛,在紧靠门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③疏散门宜采用推闩外开门,不宜采用推拉门。转门不得计入疏散门总宽度之内。
(4)观众厅外的疏散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坡度。室内部分不应大于1:8,室外部分不应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为残疾人设置的坡道,应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的规定。
②穿越休息厅或前厅时,厅内陈设物的布置不能影响疏散的通畅。
③疏散走道不宜再高差变化,在有高差变化时必须设置台阶并应有明显标志或采光照明,且踏步应小于三级。
④疏散内走道应设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装置,但没有排烟和事故照明者除外。
(5)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1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宽度;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1.1m。
②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度,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6)观众席的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入口、转折处应设疏散标志灯。疏散走道内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声学设计
1.体育建筑应根据其类别、规模、用途和使用特点,确定其声学设计指标,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体育建筑当有多种功能使用时,应按其主要功能确定声学指标,并通过扩声系统兼顾其它功能。
3.体育建筑的声学处理方案应结合结构形式、观众席和场地配置,以及防火、防潮等要求,并以尽可能少的声学处理面积,达到所要求的混响时间、消除回声和颤动回声等音质缺陷,注意经济、安全和艺术效果。
4.体育馆的混响时间应以2/3满座作为设计计算和验收指标。
5.体育建筑应符合所规定的允许噪声标准。而体育比赛和体育设施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s3096-82)的要求。
6.体育建筑的声控室、转播用房等应按要求作声学处理,使之达到预定的指标;练习室(馆)运动员休息室、教练室等都应设置有线广播和对讲系统。
7.体育建筑的建声与扩声设计应协调同步进行工作。
8.体育场的声学设计,应使扩声系统满足以下要求:
(1)观众席应有足够的声压,满足体育场所必须的功能和要求;
(2)全部观众席被扩声所覆盖,没有死角;
(3)传送语言时有足够的清晰度,播送音乐时有满意的音质;
(4)尽可能减少对场外的声干扰;
(5)结构安全、操作方便、维修容易、抗风防雨、性能可靠。
9.室内游泳和体育馆内观众席和比赛场不允许产生明显的音质缺陷(影响听众效果的):如回声、颤动回声和多重回声等现象。
建筑设备
(一)给水排水
1.体育建筑和设施应设室内外给排水及消防给水系统,以满足生活用水、空调用水、道路绿化用水、体育工艺用水及消防用水的要求,并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
2.生活用水和游泳池、馆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3.体育场、体育馆和游泳池的用水量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4.给水设计应有可靠的水源和供水管道系统,以满足各种用水的要求,当仅有一条供水管或供水量不足时,应按有关消防规程和生活供水要求设置蓄水池。
5.排水系统应根据室外排水系统的制度和有利于废水回收利用的原则,选择生活污水与废水的合流或分流。当采用非饮用水做冲洗和浇洒用水时,应用明显的标志标出,非饮用水管道不得和饮用水管道相连。
6.体育设施的室外场地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规则要求,确定其给排水的方式、管道位置和排水设施,以便于比赛和训练,同时利于场地的维护保养。
7.室内排水系统水平排出管较长时宜多设检查口和清扫口,以防堵塞。
8.比赛、练习及运动员用房须设置淋浴设施,淋浴器的高度不宜低于2.2米。
淋浴热水的加热设备,当采用煤气加热器时,不得设于淋浴室内,并需设置可靠的通风排水设备。
根据需要可以适当设置水按摩池,浴盆或浴池。
9.饮用水供应应遵守以下原则:
(1)运动员和工作人员活动区应供应开水;
(2)观众区宜在休息厅附近设饮水器,饮用水质再处理可采用紫外线消毒或砂滤器过滤。
10.根据消防规范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暖通空调
1.室内设施暖通空调设计应满足运动员对比赛和训练的要求,为观众和工作人员提供舒适的观看和工作环境。
2.围护结构尤其是屋顶围护结构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使用特点及节能要求确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作法。
3.体育馆比赛大厅宜设空气调节装置。冬季寒冷地区体育馆宜以采暖为主,空调为辅。
4.体育馆比赛大厅采暖及空调设计参数应符合有关规定。
5.比赛大厅的气流组织应保证比赛场地所要求的气流速度,其温度场、速度场应满足观众的舒适感。
6.体育馆比赛大厅有多功能活动要求时,空调系统的负荷应以最大负荷的情况计算,并能满足其它工作情况时调节的可能性。
7.比赛大厅可按观众区与比赛区,观众区与观众区分区布置空调系统,以便分区控制与调节。体育馆的技术用房与观众厅二者的空调系统宜根据使用条件考虑在比赛或训练时不同运行的可能性。
8.体育馆比赛大厅采用侧送风喷口时,宜采用可调节角度的喷口,以适应冬夏季的不同气流。
9.比赛大厅空调机组宜设双风机,以便过度季节使用全新风。新风管道与排风管道之间应设置能量回收装置。
10.比赛大厅中心顶部宜设排风系统,并考虑与消防排烟系统相结合。
11.体育馆休息厅在气象条件适宜的地方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根据使用要求和当地经济条件亦可设置空调系统,以满足多种经营的需要。
12.有大量运动员和其他人员活动的房间厅堂以及看台下经常有人活动的无外窗的房间应设机械通风系统,有条件时可没空调系统。
13.体育场馆的卫生间、更衣、淋浴室应设机械排风系统。换气次数与一般民用建筑相同。
14.在使用中设备产生较多热量的房间,如计时记分牌机房等应考虑通风和降温措施。
15.使用煤气设施的房间需设置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
16.主席台贵宾席根据要求可增设采暖设施。
17.通风或空调系统必须采取消声减噪措施,通过风口传入观众席和比赛厅的噪声应比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低5db。
18.通风空调和冷冻机房与比赛大厅紧邻时必须采取隔声减震措施,其隔声和减震能力应使传到观众厅的机器声比厅内允许噪声低5db。
(三)电气
1、体育建筑用电负荷应根据体育建筑的质量标准、使用特点,区别对待:
(1)甲等以上的体育设施用电负荷为一级;
(2)甲等以上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比赛场地、主席台、贵宾室、接待室、广场照明、计时记分装置、计算机房、电话机房、电声机房、电台和电视转播、新闻摄影电源等用电设备为一级;
(3)一、二项以上体育建筑的电气消防用电设备为一级;
(4)一、二项中非比赛使用的电气设备及体育建筑质量标准为乙等的用电设备为二级。
2.对各种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方式,除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外,尚应结合当地实际供电可能决定。
3.仅在比赛期间才使用的大型用电设备宜设单独变压器供电。主要变配电室(间)严禁设置于大量观众能达到的场所。
4.体育建筑和设施的照明设计,应满足不同运动项目和观众观看的要求,在有电视转播时,应满足电视转播的照明技术要求;同时应做到减少阴影和眩光、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和维修方便。
5.比赛或进行电视转播用的光源,应采用高效金属卤化物灯,光源色温在2800——7000范围内,选取光源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
训练场地可以适当降低要求。
当以天然采光为主,白天需要人工照明作为辅助照明时,或室外体育照明场地的光源色温宜小于5300k。
6.当运动场地采用气体放电灯光源时,应有克服频闪效应的措施;宜采取末端无功补偿措施;重要比赛场地的灯头末端电压偏移,相互间不宜大于士1z;线路保护元件的整速定值应考虑气体放电灯启动特性的影响。
7.投光灯应根据被照面的要求,选用不同光束角配光。灯具防护等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室外投光防尘防水等级下应小于ip54;投光灯应有水平和垂直方向的调整刻度。维护系数取0.65。
8.体育建筑(设施)的照明眩光限制主要限制灯具最低安装高度和光束投射角。
9.有电视转播照明的比赛场地,至少应有三级照度控制,即练习一比赛一电视转播,同时应考虑不同运动项目的灯光控制区域,其照度比约为:0.5-1-2。以上应在灯光控制室内集中控制。灯光控制室位置应能看到比赛场地、主席台等及比赛场地上空的全部灯光。
10.通讯
(1)下列部位应设电话:
①与比赛有关的房间;
②记者、评论员用房;
③管理、办公用房;
④各种技术用房;
⑤运动员休息室、训练房、宿舍;
⑥观众休息大厅的公共电话间。
(2)电话用户数在30门以上宜设电话交换站。电话站位置应设于管理区,其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3)体育建筑质量标准在甲等以上时,通讯设施应能满足国际比赛通讯的需求;
(4)体育建筑质量标准在甲等以上时,宜设置供体育比赛时使用的调度电话。各种机房内宜设置对讲电话。
11.计时记分显示装置应能满足不同运动项目的技术要求,同时应能满足国际各单项组织的规定。显示方式应根据室内外光环境、比赛场地规模、视距和视认角度等因素选择。经常进行国际比赛的场(馆)应采用电子计时记分显示装置。
12.体育建筑的比赛场地、运动员活动用房、运动会组织管理用房等处应设置固定的扩声设备、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13.体育建筑的各种电气线路应为暗敷设。在仅限专业维修人员可到达的场所允许明设。体育建筑的各种电线,宜采用钢芯导线。
14.户外电气设备,应有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防水、防尘、防潮、防虫、防盐雾腐蚀、防风等保护措施。
15.供残疾人员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t-50-80)中的有关规定。
16.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和各种电气设施的接地设计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17.体育场及足球场的灯光布置应根据其规模、标准、平、剖面体型和环境等因素,采用塔、多塔、光带、混合式布光方式,其基本要求如下:
(1)四塔照明
①灯塔高度:最下排投光灯至场地中心与地面夹角25度;
②灯塔位置:球门中线与场地底线成15度、半场中心线与边线成5度的两线交叉点后所形成的三角区内。
(2)多塔照明
①四角灯塔布置范围同四塔式;
②投射角大于25度;
③大型体育场不宜采用。
(3)光带照明
①仅供足球比赛的光带长度宜超过球场的底线10m以上;
②供综合体育场使用时,带长度宜大于180m;
③投射角20度以上。
(4)混合照明
①灯塔布置范围同四塔式;
②光带布置要求同光带式;
③投射角分别同四塔式和光带式。
18.投光灯具应根据面光和眩光控制的需要分别采用宽光束、中光束、窄光束三种配光。训练场地可选用中光束宽光束配光灯具;
室外投光灯组的风阻面积按各投光灯风阻面积之和计算;投光灯的连接部分应能承受150km时风速面无明显偏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