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逻辑学是研究事物本质的科学,研究的对象是事物的本质、根本和核心。黑格尔的逻辑学说的范畴分为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三个部分。“存在论”处在认识的最抽象阶段,是黑格尔整个逻辑学说的基础。“存在论”属于非常直接的范畴,也属于最直接、最抽象和最片面的范畴。
“存在论”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具体来讲,这是一个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存在论的最初阶段,可以说是最最抽象、最最贫乏和最最片面的。那么,逻辑学到底是从什么地方开始的呢?即理性认识从什么地方开始?精神现象学的最后阶段,就是逻辑学的开端。最抽象的概念,就是理性认识的开端,这个概念被黑格尔叫做“纯存在”或“纯有”。这个“纯存在”或者“纯有”是存在论中的第一个范畴,也是黑格尔整个逻辑学最空洞、最抽象和最贫乏的范畴。黑格尔认为,“纯存在”就是我们的思想最初碰到的东西。我们理性最初碰到的一个概念,就是“纯存在”或“纯有”。
具体来讲,黑格尔的“存在论”的内容大体包括质、量、度三个方面。
€€黑格尔“逻辑学”
逻辑学是黑格尔整个学说体系的灵魂和核心。黑格尔的逻辑学说的范畴分为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三个部分。在系统了解黑格尔的整个哲学体系之前,我们必须对黑格尔的“逻辑学”及其所研究的“逻辑”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大体的把握。另外,我们还必须弄清楚,黑格尔的逻辑学说实际上是客观唯心主义的。本小节是对黑格尔“逻辑学”的一个提纲挈领的介绍。
我们知道,逻辑学是黑格尔整个学说体系的灵魂和核心。黑格尔认为,“就是事物内在的核心”,“思维规定是精神和自然的绝对实体,是普遍的贯穿一切的东西”。正是在此基础上,黑格尔展开了他的一系列关于“逻辑理念”的研究。
那么,什么是黑格尔的“逻辑”?什么又是黑格尔的“逻辑学”呢?
黑格尔所谓的“逻辑”不同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逻辑”;当然,黑格尔的“逻辑学”研究的也不是我们平常所理解的“逻辑”。我们平常所讲的“逻辑”是一个局限于“形式逻辑”的概念。黑格尔哲学体系里所讲的“逻辑”指的是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甚至整个宇宙中事物存在的本原、核心和本质,即逻辑是关于认识事物发展规律的理论。
故可以说,黑格尔的逻辑学就是研究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甚至整个宇宙事物本质的科学。或者可以说,黑格尔逻辑学的任务就是研究事物的本质、根本、核心以及一切关乎事物本原的东西。
从根本上讲,黑格尔的逻辑学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找到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甚至整个宇宙事物存在的本原、核心、本质及潜在的“纯粹真理”和“绝对精神”。黑格尔认为,逻辑就是“绝对的真理”或者“绝对真理的绝对形式”。甚至可以说,逻辑学就是“纯粹真理”、“绝对精神”和“绝对真理”自身。
在这个基础上,黑格尔认为,针对“逻辑学”本身来讲,它存在的意义,也就是逻辑学在认识“纯粹真理”、“绝对精神”和“绝对真理”的过程中所达到的程度。
黑格尔的逻辑学说的范畴分为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三个部分。
“存在论”还只是处在认识的最抽象的阶段,是黑格尔整个逻辑学说的基础。因此,“存在论”属于非常直接的范畴,属于最直接、最抽象和最片面的范畴,所以理解起来也相当困难。但是,只有真正把握了黑格尔的“存在论”,才能真正理解黑格尔整个“黑氏哲学”和“黑氏逻辑学”。
“本质论”是建立在“存在论”基础之上的,旨在通过事物的表面挖掘事物潜在“底层”、“基础”、“本质”以及“间接面”。这是“黑氏逻辑学”里相当重要的一部分,有点“方法论”的意思。
“概念论”是“黑氏逻辑学”的一个总结,是“直接性的存在论”和“间接性(相对于存在论的直接性)的本质论”的有机结合,是黑氏逻辑学的升华。
此外,有一点必须说明,黑格尔的逻辑学是唯心主义的。黑格尔的逻辑学说自始至终强调的都是达到“纯粹真理”、“绝对精神”和“绝对真理”。这些所谓“纯粹真理”、“绝对精神”和“绝对真理”都是一个概念的延伸词——“理念”或者“绝对理念”。这里的象征着世间万物本原的“理念”,很明显不是唯物主义里所讲的“客观事物”,而是与“客观事物”相对的来自于精神世界的“理念”。后来,列宁在黑格尔的基础上也提出了一个关于逻辑的定义,但是从实质意义上讲,两者是背道而驰的。列宁说:“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学说,即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学说,也就是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总计、总和和结论。”很显然,列宁是唯物的,黑格尔是唯心的。
€€绝对精神
黑格尔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绝对精神”、“纯粹概念”、“绝对理念”、“纯粹理念”或者“纯粹真理”等等。黑格尔所讲的“绝对精神”、“纯粹概念”、“绝对理念”、“纯粹理念”是既存在于人的头脑又存在于世间所有客观事物(包括人类)里面的“精神”、“概念”或者“理念”。一般来讲,黑格尔的逻辑学所研究的“绝对精神”、“纯粹概念”、“绝对理念”或者“纯粹理念”包括以下几个特点:1、“绝对精神”的“绝对”首先体现在它的普遍性上;2、“绝对精神”就是绝对的真理;3、“绝对精神”也不完全是绝对的抽象;4、作为研究对象的“绝对精神”,是纯粹的概念;5、“绝对精神”是第一性的。
不管在什么时候,走在人类最前面的总是哲学家。哲学家有一种先天的责任感,他们总有一种要为全人类、整个人类社会以及整个自然界解决“本原问题”的责任。他们往往尽其一生来研究类似“我是谁”、“我来自哪里”、“我将走向哪里”这样一些看似简单却又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于是,他们基于自己的研究给出了不同的答案。用很调侃的话讲,这就是整个哲学发展的基础或者缩影。
作为哲学家,黑格尔难逃其咎。我们已经知道,黑格尔的“逻辑学”所讲的“逻辑”并不是我们平时所讲的“形式逻辑”。黑格尔的逻辑学是研究事物本质、核心和根本的科学。那么,黑格尔认为事物的本原是什么呢?也就是说,黑格尔的逻辑学到底要研究什么呢?什么才是事务的本质、核心和根本呢?
黑格尔认为,既然逻辑学是要研究事物,也就是世间万事万物的本质,那么,这个本质也就不应该仅仅是个体的东西,而必须是普遍性的东西、一般的东西。在此基础上,黑格尔提出了“绝对精神”这样一个概念。很容易理解,“绝对精神”是绝对的,是绝对的真理,是对世间万物都适用的。在本书中,“绝对精神”和“纯粹概念”、“绝对理念”、“纯粹理念”、“纯粹真理”、“概念”、“客观概念”、“绝对概念”、“绝对观念”等名词的概念是等同的。
至此,黑格尔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已经非常明朗化了。黑格尔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上面我们提到的“绝对精神”或者“纯粹概念”、“绝对理念”、“纯粹理念”、“纯粹真理”等等。那么,什么又是“绝对精神”、“纯粹概念”、“绝对理念”、“纯粹理念”呢?实际上,黑格尔这里讲的“绝对精神”、“纯粹概念”、“绝对理念”、“纯粹理念”等名词并不是具体指我们平时头脑中所理解的那些“精神”、“概念”和“理念”等。黑格尔所讲的“绝对精神”、“纯粹概念”、“绝对理念”以及“纯粹理念”,是既存在于人的头脑又存在于世间所有客观事物(包括人类)里面的“精神”、“概念”或者“理念”。因此,可以说,黑格尔的“纯粹概念”、“绝对理念”或者“纯粹理念”既是人类主观的指代,也是指世间万物客观的指代,还可以说就是“客观指代”。为什么说“还可以说就是‘客观指代’呢”?从我们唯物主义者的角度看来,人也是客观存在。所以,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出,黑格尔的逻辑学的出发点是唯心的,是客观唯心主义。
一般来讲,黑格尔的逻辑学所研究的“绝对精神”或者“纯粹概念”、“绝对理念”以及“纯粹理念”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
1、“绝对精神”的“绝对”首先体现在他的普遍性上
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的“绝对”或者“纯粹概念”的“纯粹”指的就是“普遍性”。“绝对精神”区别于任何世间感性事物的个别性,是普遍意义的精神、概念、真理、理念和观念;是不带有任何特殊性的东西;完全是纯粹的、绝对的和普遍的;是最抽象的普遍概念。
“绝对精神”和世间万物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它的“规定性”上,即世间万物的个别性都取决于“绝对精神”的“规定性”。因此,“绝对精神”的“绝对”并不是完全抽象的“绝对”,只要和世间任何感性的事物联系起来,它就是具体的。在任何感性事物面前,“绝对精神”就好比高高在上的“上帝”。世间万物以及世间万物的方方面面都是这种“绝对精神”的力量体现。因此,“绝对精神”既是普遍的,又是能动的,或者说,“绝对精神”是能动的普遍。
不难理解,黑格尔的逻辑学里所讲的“绝对精神”是最普遍的、最基本的及最共同的原则、理念和概念。从纯粹物质的角度来讲,黑格尔在逻辑学里所研究的“绝对精神”就是事物和物质的“上帝”。
2“绝对精神”就是绝对的真理
我们已经知道,相对于世间任何感性的事物,“绝对精神”就是高高在上的“上帝”。“绝对精神”的力量决定了世间任何感性事物的发生、存在、发展以及消亡。更加值得强调的一点是,“绝对精神”的这种“决定”是绝对的,不受任何事物的主宰。不管是什么,都不会对“绝对精神”产生丝毫的影响。对于我们来讲,“绝对精神”虽然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是这并不影响它对于世间万物的“决定作用”。因此,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就是物质世界绝对的真理。
“绝对精神”是绝对的真理。作为“绝对精神”的衍生物,一切源于“绝对精神”的普遍概念或者普遍原则,也都是“真理”的载体。它们包含事物的本质和真理。也就是说,“绝对精神”范畴内的任何普遍概念也都是事物的本质和真理。这样看来,作为思维产物的普遍概念,就包含事物的本质和真理。或者说,这些普遍原则也就是事物的本质和真理。
3、“绝对精神”也不完全是绝对的抽象
其实,黑格尔所讲的“绝对精神”、“纯粹概念”等并不是绝对的抽象。黑格尔认为,人们借助于“反思”,就能在主体意识里面对事物的真实本质有一个具体认识。这里所讲的“反思”是主体的能动性活动。当然,“反思”这一活动本身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
“反思”的表面对象是感性事物;“反思”的中介是主体意识;“反思”的真正对象就是我们上面所讲的“绝对精神”或“纯粹概念”等。
“反思”的主要活动是主体意识对感性知觉对象及感性事物的认识、加工和改造。这一活动是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和阶段性的,但是最终的结果是,事物的真正本质(即“绝对精神”或者“纯粹概念”)都会经过“反思”这一过程最终呈现在主体意识里面。
表面上看,“绝对精神并不是绝对的抽象”这一理解好像和黑格尔“绝对精神就是绝对的真理”有很大矛盾。其实不然,作为纯粹的逻辑学研究对象的“绝对精神”和“纯粹概念”,当然是绝对的、抽象的和“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是,按照黑格尔所讲,“绝对精神”不管有多“绝对”,“纯粹概念”不管有多“纯粹”,它终究是世间万事万物的本质。它只要和万事万物联系起来,它就是具体的。
4、作为研究对象的“绝对精神”,是纯粹的概念
要真正理解黑格尔所讲的“绝对精神”,有一点必须要搞清楚,那就是黑格尔所讲的“绝对精神”是纯粹“真理形式”;是纯粹的“概念形式”;是专就真理概念本身和真理范畴本身来讲的。至于概念和具体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不属于“绝对精神”或者“纯粹概念”的。这一点理解起来相当困难,我们不妨来看这样一个例子:我们平常所讲的“有”,只要一提到它,肯定会相应地提到“什么有”或者“有什么”。不管是你“有”、我“有”、他“有”还是他们“有”;不管是“有”苹果、“有”钱、“有”孩子还是“有”家,这些“有”总是要归纳到一个具体的事物上。但是黑格尔认为,这些“有”只是具体的,只是本质“有”的表面现象。黑格尔的逻辑学就是要研究万事万物的本质和核心。那么研究“有”,就必须上升到它的本质、内在以及真理。所以,不管是你“有”、我“有”、他“有”还是他们“有”;不管是“有”苹果、“有”钱、“有”孩子还是“有”家,这些“有”的共同的本质就“有”这个绝对意义上的、真理意义上的“有”。当我们从绝对精神的角度来看“有”这个概念时,“有”就再也不是具体的表面现象的你“有”、我“有”、他“有”或者“有苹果”、“有”钱、“有”孩子的“有”了,而是纯粹的“有”、抽象的“有”和绝对的“有”。
因此,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或者“纯粹概念”是抛开概念和具体事物的联系,专就概念和范畴本身来讲的。
5、“绝对精神”是第一性的
黑格尔的逻辑学是要研究万事万物的本质。黑格尔认为,万事万物的发生、发展和消亡源于逻辑,即“绝对精神”或者“纯粹概念”。正如黑格所说:“绝对精神就是万事万物的本质。”基于此,在黑格尔看来,正因为万事万物的本质和核心就是“绝对精神”、“纯粹概念”,所以“绝对精神”或者“纯粹概念”具有第一性。要真正弄清楚“绝对精神”的第一性,必须先弄清楚以下两点:
其一,“绝对精神”的“第一性”并不等同于我们平时所理解的空间概念上的“第一性”。通常我们所讲的第一、第二是基于“空间顺序”的理解。比如说一支队伍,小王排第一,小赵排第二,校长排第三——这都是我们基于已有的生活经验和空间观念对它们的空间位置所进行的一种理解。但是,黑格尔逻辑学说中的“绝对精神的第一性”并不能就此机械地被理解为:作为真理的“绝对精神”是机械地排在客观感性事物的前面或者仅仅是空间地位优先于客观感性事物的。当然,任何与此类似的理解都是站不住脚的。黑格尔所讲的“绝对精神的第一性”中的“第一性”是一个抽象的说法。
其二,“绝对精神”的“第一性”并不等同于我们平时所理解的时间概念上的“第一性”。我们平时所讲的时间概念上的第一性,并不难理解。只要有一种事物,它的出现在时间上先于任何事物,那么,它就具有时间意义上的第一性。但是,这里我们所讲的“绝对精神”的“第一性”,并不能这样机械地理解。并不是说,黑格尔所讲的这个“绝对精神”或者“纯粹概念”在时间上先于任何感性知觉中的感性事物。
总而言之,这里所讲的“第一性”是抽象的“第一性”,它更表现在“绝对精神是‘潜伏’于世间万物的表象下面的真理”这个“潜伏”的概念上。
€€黑氏“存在论”
黑格尔的逻辑学包括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三个部分。存在论是黑格尔逻辑学的基础。黑氏“存在论”有范畴的直接性和理念的潜在性两大主要特点。这两大特点从根本上决定了黑氏“存在论”的根本性质。
黑格尔的逻辑学包括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三个部分。这其中,存在论是黑格尔逻辑学的基础。在这里,为了叙述得更加明确,也为了理解起来更加方便,我们暂且把黑格尔的存在论称为“黑氏‘存在论’”。
黑氏“存在论”有两大主要特点:
1、范畴的直接性。这里的范畴指的是黑氏“存在论”里所讲的所有范畴。而其“直接性”则指的是黑氏“存在论”里的所有范畴是直接“呈现”出来的。它的“表现”不需要通过任何其他事物作中介就可以自行完成。当然,这里所讲的“呈现”和“表现”并不等同于我们平常所讲的“呈现”和“表现”。另外,就黑氏“存在论”里所有范畴个体之间的关系来讲,它们彼此的存在既是独立的,又是彼此联系的,还可以彼此“转换”。就这些个体范畴之间的“转换”来讲,它们的“转换”是辩证运动的;是直接性的“转换”;是一个直接性范畴直接取代或者消灭另外一个直接性范畴的过程。
2、理念的潜在性。这里所讲的理念是黑氏“存在论”里所有的具体理念以及绝对理念。“潜在性”则是这些具体理念和绝对理念的一种存在状态,它们的存在虽然是如上所讲的那样,是直接的,是不需要任何中介事物来作为载体的存在,但它们的存在还只是一种潜伏状态。也许,正因为它们是绝对的理念、纯粹的概念、绝对的真理,它们的各种特性以及发展的各个方面便只能潜伏于事物的“背面”。
范畴的直接性和理念的潜在性是黑氏“存在论”的两大特点,其实,它们一起从根本上决定了黑氏“存在论”所有范畴的根本性质。同时,它们也从某种意义上决定了黑氏“逻辑学”所要研究对象的两大根本性质。
另外,黑氏“存在论”的内容大体包括质、量、度三个方面。我们将在下面的章节具体论述。
€€质
黑格尔所讲的“质”,是“存在”的直接的规定性。某物体之所以被认为是某种物体,正是因为它本身的“质”。否则,某物体如果不具备规定它成为某种物体的“质”,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某种物体。黑格尔认为,“质”的发展分为“纯粹存在”、“有限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三个阶段。“纯粹的存在”是一个纯抽象的概念,也可以用“纯存在”、“纯有”、“绝对存在”或者“绝对有”等一类词来表述。它们是研究黑格尔“绝对精神”、“绝对存在”和“绝对概念”的开端,是黑格尔逻辑学的开始。“有限的存在”也称“限有”,是具有“质”的规定性的存在;是“质”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相对于“纯粹的存在”较具体的存在。“自为的存在”就是“自有”,是相对于“纯粹的存在”和“有限的存在”更加具体的存在,是“质”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
“质”是黑氏“存在论”的内容的第一个方面,是黑氏“存在论”的基础性内容。
那么,什么是“质”呢?这里所讲的“质”并不是我们平常所理解的“质量”的“质”。黑格尔所讲的“质”,是“存在”的直接的规定性。某物体之所以被认为是某种物体,正是因为它本身的“质”。否则,某物体如果不具备规定它成为某种物体的“质”,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某种物体。举个具体一点的例子,桃子之所以是桃子,正是由于它具备“桃子”这一类物体的“质”。苹果不具备成为桃子的“质”,所以苹果不可能成为桃子。当然,桃子也不具备成为苹果的“质”,桃子也不可能成为苹果。这里所体现的就是“质”的规定性。
黑格尔认为,“质”的发展分为“纯粹存在”、“有限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三个阶段。
1、纯粹的存在
“纯粹的存在”是一个纯抽象的概念,也可以用“纯存在”、“纯有”、“绝对存在”或者“绝对有”等一类词来表述。它们是研究黑格尔“绝对精神”、“绝对存在”和“绝对概念”的开端,是黑格尔逻辑学的开始。这里的“存在”和“有”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存在”和“有”。这里的“存在”和“有”与“我的家是存在的”和“我有一个苹果”中的“存在”和“有”是不一样的。这里讲的“存在”和“有”是完全抛开具体事物的属性来讲的,是一个不与任何规定性和具体内容有关的纯粹的抽象概念。我们理解的时候,只能理解为“有”或者“存在”,至于它是什么颜色、什么形状、什么性状、什么样的量度,甚至它具体是什么东西,这都和“纯存在”或者“纯有”没有任何关系。所以,“纯粹的存在”是一个不可感觉、不可描述的纯抽象的概念。
从前面的内容我们已经知道,黑格尔的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世间万事万物的本质,即“绝对精神”(也即“绝对存在”、“绝对概念”等)。但是,“绝对精神”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以什么作为突破口来研究它呢?黑格尔认为,“纯粹的存在”应该是逻辑学的开端。那么,为什么要以“纯存在”作为逻辑学的开端呢?黑格尔认为,能作为逻辑学的开端的东西只能是一种纯粹的直接性的东西。任何间接性的东西都不能成为逻辑学的开端。因为,任何间接性的东西都是有规定性的东西,都是经由其他东西规定了的东西,连开端都无法作为,更不能称之为逻辑学的开端。而“纯存在”与之不同,它最大的特点就是“直接”,它不需要任何具体的东西来规定;不以任何东西为前提;不包含任何内容,所以具备成为逻辑学开端的最基础的性质。所以,黑格尔把“纯粹的存在”作为逻辑学的开端,并以此来作为研究世间万事万物本质的起点。
那么,黑格尔又是怎样以此为起点开始自己的研究的呢?
“有”和“无”
虽然逻辑学的起点是“纯存在”,但是逻辑学的最终目标是要研究世间万事万物的本质和核心。这也就意味着,对逻辑学的研究不能在“纯存在”上停滞不前。黑格尔认为,作为逻辑学开端的“纯粹的存在”既然是个抽象的、不可感觉的、不可描述的、纯粹的抽象的概念,那么,“纯粹的存在”也就是“无”,即“纯有”的对方也就是“无”。因此,作为开端意义上的“有”(纯有)和“无”是合二为一的,是没有任何差别的。
但是不能就此以为,“有”和“无”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合二为一的。比如,经过对“有”和“无”的进一步发展,“有”和“无”的意义会发生颠覆性的变化。经过进一步发展后的“有”和“无”与作为开端意义上的“有”和“无”是不一样的,不能把它们等同起来。经过进一步发展后的“有”和“无”已经不再是纯粹抽象意义上的“有”和“无”,而应该是具体意义上的“有”和“无”了。更明确地讲,经过进一步发展后的“有”和“无”是作为逻辑学开端意义上的“有”和“无”的一个具体的内容和一个具体的范畴。从作为纯开端意义上的“有”和“无”到具体的“有”和“无”的转变,是逻辑学上的第一个推演过程。正是因为这一推演,逻辑学的真正研究才因此变得明朗起来。
“变易”
黑格尔认为,不管是从“有”到“无”,还是从“无”到“有”,这个过程就是“变易”。“有”和“无”之间的逻辑就是“变易”;“有”和“无”之间的真理就是“变易”。这样看起来,“变易”并不难理解,“变易”是个统一体,是“变易”两端的统一,即“有”和“无”的统一。没有“有”,就没有“变易”;没有“无”,“变易”也无从谈起。
讲到这里,必须强调的一点就是,“变易”是黑格尔逻辑学的第一个具体的概念,始终贯穿于黑格尔的逻辑学体系,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有”、“无”和“变易”是黑格尔的逻辑学的第一组概念。它们虽然在黑格尔整个逻辑学体系的中处于最低级,但却是黑格尔整个逻辑学体系出发点。没有这一组概念的具体推演,就不会有整个黑格尔的逻辑学体系。
2、有限的存在
“有限的存在”也称“限有”,是具有质的规定性的存在,是“质”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相对于“纯粹的存在”的较具体的存在。“限有”是对“纯有”的否定,它不再是纯粹抽象的、不可感觉的和不可描述的“纯有”,而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的“有”。例如:某物之所以是“限有”,是某物,是因为它具备了一定的规定其为该物的确定的规定性。当然,如果某物不具备其成为某物的规定性,那它就不具备成为“该物”的资格,就不能成为某物。
那么,“限有”是从哪里推演出来的呢?黑格尔认为,“限有”是“变易”的积极结果。这样,“限有”也就和前面我们所讲过的“纯有”既联系起来,又区别开了。“纯有”是绝对抽象的概念,是逻辑学的开端;“限有”是相对具体的概念,具有确定“质的规定性”的存在。“纯有”是“限有”产生的基础,“限有”是“纯有”、“无”和“变易”的积极结果。当逻辑学从“纯有”推演到“限有”时,“存在”就变得具体化了。
“有限”和“无限”
黑格尔认为,“有限的存在”并不像“纯粹的存在”那样是一个绝对抽象的、单一的存在。“限有”是整个系列的存在。逻辑学里可以有无限个“限有”。这无限个“限有”可以是互相并列的、平行的,也可以是互相包含的、交叉的。这样,逻辑就从“有限”过渡到了“无限”。
从“有限”到“无限”的推演过程,我们也可以看出,“有限”和“无限”实际上是统一在一起的、是不可分离的。黑格尔认为,“无限”不是绝对的对“有限”的否定,而是包含有“有限”的;“有限”又是“无限”的基础,是“无限”的根,没有“有限”,谈“无限”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没有“有限”就没有“无限”。“有限”和“无限”的这种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是由它们彼此的内在的本性所决定的,是必然的。
3、自为的存在
“自为的存在”就是“自有”,是相对于“纯粹的存在”和“有限的存在”更加具体的存在,是“质”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当逻辑学从“纯有”推演到“限有”,再到现在的“自有”时,逻辑学里所讲的“存在”也就真正地完成了。黑格尔认为,“自有”是完成了的质,是最高等的存在。
黑格尔认为,“自有”是“纯粹的存在”和“有限的存在”的统一体,是“纯有”和“限有”发展的必然结果。相对于“纯粹的存在”,“自为的存在”是具体的;相对于“有限的存在”,“自为的存在”又是更加具体的。“纯粹的存在”决定了“自为的存在”的内在属性;“有限的存在”决定了“自为的存在”的外在属性。当“纯粹的存在”和“有限的存在”最终发展到“自为的存在”时,逻辑学才是有意义的。否则,逻辑学便如“镜中花”、“水中月”,没有任何现实的意义。
“自为的存在”有“一”、“多”和“斥力与引力”三个范畴。
黑格尔认为,“自为的存在”就是自己和自己相关,包含否定的自身联系,就是一个自为存在着的东西。也就是说,在自己之外再没有外在于自己的东西是一个自身的完整的存在。黑格尔进一步认为,“自为的存在”就是“一”。黑格尔对“一”的逻辑推演是从“一”的同一性开始的。黑格尔认为,“一”是单纯的自身的联系,是自己与自己的同一。在“一”自身之外,没有其他东西与之对立。
但是,“一”的同一性并不能否认它自身的否定性。实际上,“一”是自身排斥自身的。所以,“一”自身是有区别的。由于自身对自身的排斥,“一”便推演到了另一个概念“多”。“多”就是“多数的一”。“多”是由“一”自身与自身的排斥造成的。
“一”和“多”之间的逻辑推演是由“引力”和“斥力”完成的。确切地说,“一”和“多”之间的逻辑推演是由“一”本身的“引力”和“斥力”完成的。“一”由于自身对自身的“斥力”产生“多”。但是,作为“一”自身对自身排斥的结果,“多”最终并没有完全脱离“一”而存在。也就是说,“多”最终因为“引力”而不能完全或者绝对排斥掉“一”。举一个相对具体的例子来讲,“大苹果”和“小苹果”虽然是不同的苹果,但是它们不管变成什么样子,都最终逃脱不掉它们成为“苹果”的命运。“大苹果”和“小苹果”,它们都因为“苹果”自身对自身的“斥力”使其相互之间存在区别,但是又因为“大苹果”和“小苹果”之间的“引力”而使其最终成不了“香蕉”或者“梨子”。再如,“青年人”、“中年人”、“老人”和“小孩”,他们虽然在具体意义上是不同年龄层次的人,但是从根本意义上讲,他们都是“人”。
总结黑格尔关于“一”和“多”的逻辑推演,我们应理解以下几点:“一”和“多”是彼此联系在一起的整体;没有“一”就没有“多”,“一”和“多”是统一的;“多”是由于“一”自身对自身的“斥力”而造成的,但是“多”最终并不会超出“一”本身,实际上,“斥力”和“引力”是一回事。
€€量
黑格尔认为,“量”是扬弃了的质。量在一定限度内不影响“质”或者“存在”的规定性。任何确定的规定性至少在一定限度内和“量”没有任何关系。“量”包括“纯量”、“定量”和“程度”三个环节。“纯量”是一个相对笼统的概念,指的是没有被确定的量。“定量”就是有限度的量,“定量”可以分为“数”、“外延量和内包量”和“量的无限”三个范畴。“程度”就是表示度数的。针对“限度”的广度来讲,“程度”表示的是“外延之量”,简称“外延量”。针对“限度”的深度来讲,“程度”表示的是“内涵之量”,简称“内涵量”。
“自为的存在”是“质”发展的最高阶段。从此,“质”就过渡到了“量”。黑格尔认为,“量”是扬弃了的质。量在一定限度内不影响“质”或者“存在”的规定性。任何确定的规定性至少在一定限度内和“量”没有任何关系。“量”包括“纯量”、“定量”和“程度”三个环节。
1、纯量
“纯量”是一个相对笼统的概念,指的是没有被确定的“量”。
既然“纯量”是没有被确定的量,那么就肯定有一个已经被确定的量与“纯量”相对应。黑格尔认为,和“纯量”相对应的量是“限量”。“限量”是一个相对具体的概念,是指已经被确定的量。“纯量”和“限量”也是辩证统一的,两者不可分割。一方面,“纯量”是“限量”的基础,没有“纯量”就没有“限量”;另一方面,“限量”是“纯量”的延伸,没有“限量”,仅仅谈“纯量”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为了更明确地理解“纯量”和“限量”以及它们之间的辩证统一的关系,我们不妨来看下面这个例子:
我们在谈到“时间”的时候,如果不给它限定是“两小时”、“三小时”或者“五分钟”等等,那么“时间”这个概念就是非常模糊的,是一个没有被确定的量,是一个“纯量”。当然,如果“时间”不能或者没有被限定为“两小时”、“三小时”或者“五分钟”等等的时候,“时间”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相反,“两小时”、“三小时”或者“五分钟”等等,它们是一些已经被明确限定的量,是“限量”。实际上,“时间”真正发挥它的存在意义的时候,正是它被限定成“两小时”、“三小时”或者“五分钟”等等的时候。因此说,“纯量”和“限量”两者是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两者缺一不可。
另外,黑格尔还认为,量还可以从“连续之量”和“分离之量”两方面进行理解。“连续之量”是针对量自身的同一性来讲的;“分离之量”是针对量自身所包含的单位来讲的。像“纯量”和“限量”的辩证统一一样,“连续之量”和“分离之量”也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连续之量”实际上就是分离的,因为“连续之量”是“多”的连续,而“多”如果不是分离的,又何以称其为“多”?另一方面,“分离之量”也是连续的,这是由量本身的同一性决定的。还举“大苹果”和“小苹果”的例子,单就“大苹果”和“小苹果”来讲,它们是“分离之量”。但是,单就“大苹果”和“小苹果”都是“苹果”来讲,它们是“连续之量”。
2、定量
“定量”是从“纯量”里延伸出来的概念。前面我们已经知道了“连续之量”和“分离之量”的辩证统一关系,那么,“分离之量”的直接性结果就构成了“限量”和“定量”。黑格尔认为,量的分离就是“限量”,也就是“定量”。很显然,我们可以得出“定量”含义:“定量”就是有限度的量。“定量”可以分为“数”、“外延量和内包量”和“量的无限”三个范畴。
“数”
黑格尔认为,连续的“限量”自成一体,以区别于其他“限量”。这样得出“数”的概念:“数”是对“量”、对“限量”的限定。从“数”的角度来理解“限量”或者“定量”的概念,那么,“限量”就是有“数”的规定性的量。
“数”又分“计算之数”和“记序之数”两个方面。“计算之数”是计“量”的数,规定量的数目,例如:一个苹果、两个鸡蛋中的“一”和“两”。“计序之数”是规定“质”的数,它规定“质”的等级和度数,例如:“第一层楼”和“第三阶梯”中的“第一”和“第三”。
“外延量和内包量”
“外延量”是某一限量所包含的单位的外在表示。“内包量”是“外延量”所包含的各个单位的具体。当然,“外延量”和“内包量”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十个篮子”排成一排,相对于它所包含的“十个不同的篮子”来讲,“十个篮子”就是“外延量”,而“十个篮子之中的”每一个“具体的篮子”相对于“外延量”——“十个篮子”来讲就是“内包量”。
“外延量”和“内包量”也是辩证统一的。“外延量”是“内包量”的基础,“内包量”是从“外延量”的概念中延伸出来的概念。实际上,“外延量”就是“内包量”;“内包量”也都是“外延量”。
“量的无限”
“限量”或者“定量”是指已经被确定的量,表面上看是“有限的量”,是已经受到限制的量。但也并不尽然,“限量”或者“定量”在受到“限定”的同时也是不受限制的。“量的无限”讲的就是“限量”或者“定量”不受限制的性质。具体来说,例如“三分钟”、“五公里路程”是“限量”、是“定量”,但是相对于“时间”和“空间”这两个“纯量”来讲,“三分钟”、“五公里路程”本身又是无限的,因为可以有无数个“三分钟”,“五公里路程”。那么,谁又能绝对说清楚“三分钟”和“五公里路程”到底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呢?所以说,“限量”和“定量”本身也是相对而言的。而“量的无限”要说明的就是它们的“不受限制”的特性。
3、程度
黑格尔认为,“限度与定量本身的全体是同一的。限度自身作为多重的规定性,是外延的量(或广量);而限度自身作为简单的规定性,则是内涵之量(或深量)或程度”。所以说,“程度”就是表示度数的。“限度与定量本身的全体是同一的”表现在“有多大‘限度’,就有多大‘限量’和‘定量’”。
针对“限度”的广度而言,“程度”表示的是“外延之量”,简称“外延量”;针对“限度”的深度而言,“程度”表示的是“内涵之量”,简称“内涵量”。
“外延量”和“内涵量”是相互依存的量的概念。两者是辩证地统一在一起的,不可分割。“外延量”是“内涵量”的外在表现,是多重性的,复杂的;“内涵量”是“外延量”的基础和本质,是单一的,简单的。没有“内涵量”也就没有“外延量”;没有“外延量”,仅谈“内涵量”又是不现实的,空洞无物的。以体温计为例来解释一下“外延量”和“内涵量”的关系。体温计的读数相对于它所标示的温度来讲,是“外延量”。而体温计所标示的温度相对于体温计的读数来讲,又是“内涵量”。没有温度,就没有体温计的读数,没有体温计的读数,又不能正确标示温度。所以,体温计的读数和它所标示的温度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容的,两者都不能离开对方而单独存在。这也正是“外延量”和“内涵量”的关系。
€€度
“度”首先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质”和“量”都是构成“度”的最基本的环节;“度”就是有“质”的定量。黑格尔认为,“度”才是“存在论”发展的最高形式。“质”和“量”的概念都是因“度”而存在的。“度”又可以分为“特殊的度”、“实在的度”和“本质之变”三个环节。“特殊的度”又分为“特殊的限量”、“特殊化的度”和“度中的自为之有”三个环节。“实在的度”又分为“独立的诸度的关系”、“度的诸关系的交错线”和“无度之物”三个范畴。“本质之变”是“度”的最后一个范畴,也是“存在论”的最后一个范畴,是“存在论”向“本质论”过渡的转折点。
从前面的内容我们已经知道,黑格尔所讲的“质”,是“存在”的直接的规定性。黑格尔所讲的“量”,是扬弃了的质,在一定限度内不影响“质”或者“存在”的规定性。黑格尔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把“质”和“量”统一为另一个概念——“度”。黑格尔认为,“度”才是“存在论”发展的最高形式。“质”和“量”的概念都是因“度”而存在的。那么,到底什么才是“度”呢?或者说,我们应该怎样来理解“度”这个概念呢?黑格尔认为,“度”首先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质”和“量”都是构成“度”的最基本的环节;“度”就是有“质”的定量。
黑格尔分析认为,“度”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量”,是一种把“此质”规定为“此质”,把“彼质”规定为“彼质”的“量”。一旦当这种具有绝对规定性的“量”发生变化,并且超出某种限度的时候,就会引起“质”的变化,这就把存在论最终又回归到“质”上面了。“存在论”只有把“质”、“量”和“度”最终结合起来的时候,“存在论”也就走到终点了。黑格尔在《大逻辑》一书中这样论述“度”以及“度”和“质”、“度”和“量”的关系:“一切存在着的东西,都有一个度。一切规定的存在都有一个量,而这个量属于某物本身之本性,它构成某物本身之特性,是它的内在的东西。某物对此量并不是无所谓的。不是当量有了变化,而某物依然如故,而是量的变化会改变某物的质。”
具体来讲,关于“度”,黑格尔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特殊的度”。“特殊的度”又分为“特殊的限量”、“特殊化的度”和“度中的自为之有”三个环节。
“特殊的限量”指的是具有特殊的质的规定性的限量。一物在“特殊的限量”的范围内,“质”保持不变。“量”的变化一旦突破“特殊的限量”这个限度,就意味着此物会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即“质”会发生变化,此物便会变成其他的物。
“特殊化的度”实际上指的仍然是“特殊的限量”。当量的变化达到能使物体的“质”发生变化的度的时候,这时候的度就不再是一般的“度”,而是“度”的“特殊化”。
“特殊的限量”和“特殊化的度”实际上讲的是同一个问题。但是黑格尔在讨论它们的时候,使用的是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像这样把一个东西用两种因素来考虑,就是“度中的自为之有”。例如,我们用“质量”和“体积”两种因素来说明“密度”这个概念,“密度”就是“度中的自为之有”。再如我们用“时间”和“路程”两种因素来说明“速度”,“速度”就是“度中的自为之有”。
2、“实在的度”。“实在的度”又分为“独立的诸度的关系”、“度的诸关系的交错线”和“无度之物”三个范畴。
“独立的诸度的关系”主要指互相独立的事物之间的“质”与“量”的关系。例如,碳元素和氧元素发生化学反应的时候。“碳”和“氧”本来都是彼此独立的事物,但是当它们发生化学反应的时候,这样的“量”的变化(也即度的变化)能引起两者之间的反应,从而产生新的物质。在这里,“碳”和“氧”发生反应的时候,“碳”和“氧”之间的“质”与“量”的关系,就是“独立的诸度的关系”。
“度的诸关系的交错线”主要讲的是同一物的“质变”与“量变”之间的关系。黑格尔把同一物的“量变”引起“质变”而产生新物的那个“限度”称为“量变引起质变的交错线”。
“无度之物”是说当“量”的变化引起“质变”并产生新物的时候,新物相对于旧物而言,就是“无度”。“无度之物”超出了旧质的范围。
3、“本质之变”。“本质之变”是“度”的最后一个范畴,也是“存在论”的最后一个范畴,是“存在论”向“本质论”过渡的转折点。
黑格尔认为,不管是从“无度”到“度”的变化,还是从“度”到“无度”的变化,这样的变化都是表现的变化,或者说是状态的变化。实际上,不管怎么变化,有一样东西肯定是不会变的,那就是“本质”。冰变成了水,水又变成冰,变来变去其实都是同样的东西——h2o。气体二氧化碳变成了干冰,从本质上讲仍然是co2。那么,什么是“本质之变”里所讲的“本质”呢?本质又是怎么回事呢?这就过渡到了黑格尔逻辑学的第二个范畴——本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