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对方的自尊心理
在辩论中,首先满足对方的自尊心理很重要,这是预设圈套的辅垫。
威谦二世是德国的最后一代后代,他有一个最大的不足之处就是好吹牛。一次出访英国,他当从声称自己是唯一对英国友善的人,因为有了他,英国才不致被苏俄和法国所糟踏;也是因为有了他,英国才打败了南非的波尔人。
威廉二世的狂言激起了欧洲各国特别是英国人的气愤,人们强烈要求这位皇帝出来认错并澄清事实。
威廉不愿认错,想让大臣布罗当他的替罪羊,他授意布罗,要布罗宣称那些话是他建议皇帝说的。布罗反对道:
"但是,皇上,没有人相信我会让您说那些话。"
"什么?"皇帝一听大为恼火:"你也认为我是一头驴,会犯你所不能犯的错误么?"
"哪里,陛下,微臣没有资格说刚才那些话,陛下在许多方面的成就,臣都是不敢望其项背的。譬如军事知识,自然科学知识方面,臣听陛下议论过晴雨表,光什么的,而我在这些方面一无所知,但是陛下,臣正好有些历史知识,这些也许对政治有些用途,尤其是外交政策。"
皇帝一听,忘乎所以地说:"老天,我不是常跟你说吗?咱们是最佳搭档,能互补有无的么?我们会永远在一起,我们会的。"
布罗和威廉的论辩之词不多,却颇具匠心,他一方面确切地表明:在历史、政治,尤其是外交政策方面,谁比谁更有知识,谁最有可能去说那些无聊的话,另一方面又使自己从一个待宰的替罪羊转身一变成为皇帝的最佳的搭档。这可谓之奇迹。
奇迹之所以出现了,最为关键的因素是布罗在论辩之中巧妙而又得体地满足了皇帝的自尊心。
自尊心人皆有之,挫伤一个人的自尊心,往往会引起对方的固执己见或蛮横;而满足一个人的自尊心,却容易使他变得宽容大度,能够放弃对别人的攻击。在具体论辩中,我们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辞令:刚才,对方辩友精彩的论述,让本人受益匪浅,不过……这一招既满足了对方的自尊,又暗示了自己的见解比对方"精彩的论述"更加高明,看似谦恭实则是放烟幕。
€€利用对方的怯阵心理
若对方有怯阵心理,那么你就可以轻易地套住它。
作家狄更斯有一次在一段江面上独自钓鱼,冷不丁背后被人拍了一掌,作家回头一看,站在面前的是一位身材高大的陌生人。
"唉,真倒霉,昨天在这地方,两小时就钓了十五条,今天一条都没钓着。"
"你知道我是谁吗?"陌生人说:"我是这江面上的警察,在这段江面上钓鱼是要罚款的。"说着,掏出收据,要罚狄更斯的款。
狄更斯愣了一下,旋即反问道:"那么,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大作家狄更斯,作家是以虚构故事为职业的。"
一听此话,陌生人转身走了。他认为作家刚才讲的是虚构的。
这里,狄更斯仅用一个回合便击败了对方。其实,警察本可以这样说:
"我刚才说了,凡是钓鱼的都应罚款,而不管你钓了多少,你今天在这钓鱼,这可不是虚构的。"
遗憾的是,这句话没有说出来。可见,在辩论的场合,适当显示自己的某种优势,给对方心理造成某种压力,可使其怯场而退。
€€弱化对方的逆反心理
对方若逆反心理较强,就需要你先用圈套将其弱化。
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在某剧场门口不许卖瓜子,花生之类的小食品,怕的是影响环境。独有一位老太太可以例外。用剧场管理员的话说:"这老太太年岁大,嘴皮尖,人有叫他铁嘴,不好对付,只好睁只眼闭只眼。
某日,市里检查卫生,管理员小王让老太太回避一下:
"老太太,快把摊子挪走,今天这里不许卖了。"
"往常许卖,今天不准了,难道世道变了?"
"世道没变,检查团来了。"
"检查团来了就不许卖了,检查团来了还不许吃饭呢?"
"检查团来了,地皮不干净要罚款的!"小王加重语气道。
"地皮脏了罚款,他肥肉吃多了拉稀,还是罚卖肉的款么?"
小王悻悻地败下阵来。
这时,旁边一位看管自行车的老师傅走过来说:
"老嫂子,你没早没黑地干、挣几个钱挺不容易的,要是检查团的人来了,真罚你的款,你还能打场官司不成?检查团不会天天来,饭可得天天吃的。"
老太太一听说"还是老姜辣,我走,我走。"
道理都一样,为什么效果不同呢?
关键二者的说话方式不同,小王说话简单,以公事压人往往令人产生逆反心理;而老师傅的话却是几分利害,几分情理在一块,淡化了老太太的逆反心理,达到了劝人的目的。
常言说:"有理不在声高",论辩中不要给人一种得理不饶人的感觉,否则会激起对方的逆反心理,使他不愿放弃错误而与人强词夺理,同时要把道理讲深,讲透,不能口号似的重复几句理由,而不作一些必要的交待。
€€平衡对方的挫折心理
挫折是一种反常心理,在辩论圈套的应用中需要你去平衡。
人们在遭受挫折或受到某种委屈常常产生一种反常心理,或斤斤计较,不近人情,或缺乏热情,萎糜不振;或忽冷忽热,捉摸不定。心理学家称之为挫折心理。
清朝有位名将,叫年羹尧,某次出师不利,溃败途中杀死了几个与之遭遇的无辜百姓,此后又碰到一位进京赴考的穷秀才,正要举刀砍杀时,见是一白面书生,便怒问道:
"大胆书生,竟敢挡我大将军之道,你说,我是杀你,还是不杀。"
书生坦然答道:"杀与不杀,只在将军一举,小人不敢断言,但或许将军不会杀我。"
"要是我偏偏要杀你呢?"
"杀我,不失将之威。"
"不杀你呢?"
"不杀,不失将军之德。"
年羹尧听之,不但未杀,还叫部下送些银两给书生作盘缠。
书生死里逃生的诀窍何在呢?就在于他牢牢把握了年羹尧的挫折心理,使这位威风丧扫地,道德丧尽的将军,无论是"杀",还是"不杀"都保住了"威"与"德",从而使他的挫折心理获得了平衡。
€€揭穿对方的狡赖心理
对方若有狡赖心理,你应立即施展圈套加以揭穿。
论辩中存有狡赖心理的人一般处于防守状态,但狡赖者一般都精神紧张,心灵空虚,在防守中常常顾此失彼,甚至不打自招。
某位原告,有鼻子有眼地指控被告将其右臂打伤,使得右臂至今不能举到胸前。法庭开庭后,被告律师问原告:
"你是被他打伤,使得右臂至今不便举到胸前吗?"
"是的,不信你看!"说完,艰难痛苦地抬了一下右臂。
"那么在你被打伤之前,右臂能举到什么地方?"律师突然发问。
"能举到这儿。"被告人不加思索地迅速将右臂举过头顶。
旁听者顿时哄堂大笑。
以上的几种心理是清华辩手们在辩论中经常存在的,事实上,真正开始论辩时,对手心理是不固定的,要学会根据时局变化作出适当的变化。
€€引蛇出洞,欲擒故纵
欲擒故纵是辩论中常用的圈套之一,它有着绝妙的应用。
辩论中所持的立场观念是由辩论赛上临时抽签决定的,所以,辩手在场上所持观点并非是他心中的真实观点。这样,口是心非或口非心是的辩手们,一旦面对面相战,就很容易出现双方胶着状态:一方死死守住其立场,不管对方如何进攻,有的甘认"命苦",认为辩题对己不利,只好匆匆上场没头没脑地和对手胡乱应对。凡属此类的辩论必然收效甚微。而雄辩者之所以堪称雄辩者,就是因为他在任何特殊的环境下都能做到从容不迫、镇定自若。
面对上列的对手,要达到雄辩效果,有三种选择:一是高举高打,趁对方心理脆弱之际"杀"对方个片甲不留;二是佯攻,刺激对手要么退却,要么出动,一出动就挨打;三是引蛇出洞,给对方一种"可能取胜"的诱饵,使其放松警惕性而忘乎所以,并导致错误的论点暴露无遗,此时再行施以棒喝,必能奏效。
本篇重点讲的是第三种:引蛇出洞,欲擒故纵。
引蛇出洞战术向来就被人视为兵家计谋之一。但也无须否认,在如今的诸多领域的争斗中,此法也已被人加以用之,辩坛上的唇舌角力也不外如此。
只要有辩论的地方,便能常见有以引蛇出洞的"套话"战术。此战术的目的是为了在对方的阵地上打开缺口,瓦解对方的严密的辩词思辨,使对方本来就很难地垒筑起来的论点和论据站不住脚而不攻自破。像上例中干部甲的战术一样,从不太重要的问题出发,诱使对方离开自己的防御体系,陷入被动局面,己方就可乘机突破对方的防线。
引蛇出洞战术的特点在于先设圈套,再擒猎物。先诱使对力露出破绽,然后寻机反击,使其束手就擒。
既然引蛇出洞战术的目的就是为了打蛇,那么,就要讲究引蛇的办法。通常人们将"引"和"诱"是连在一起说的,所以,引蛇的最有效办法还在于"诱"。为诱而合时宜地付出自己,为诱而有分寸地纵容对方,才能收到"打"的效果。
诱是诱使对方出击,而对方一旦出击,就会被"诱"所惑,这时,己方就可乘机攻进对方壁垒,打击要害。
"引"和欲擒故纵中的"纵"其义是相似的。辩论中,有的辩手喜欢采用"纵"来使对方犯错误,对方一旦犯错误,攻其一点,便不及其余。这样的手法在一些特殊的环境下,特殊的对手面前比事先轰轰烈烈地阐述自己的观点是如何如何的正确来得还要直接且简练。因为擒是目的,纵是手段。为了"擒"必须先作"纵"的让步;为了"擒"必须付出"纵"的代价。
只要辩论,对手不是身怀绝技,至少也是非窝囊之辈,所以在辩论之前将对手视之为"蛇"这是不值什么非议的。既然是蛇就要打,既然要打就要引。引蛇出洞,其义正隐其中。
辩论中合理运用引蛇出洞法,正体现了一个出色的雄辩家诱敌深人的战略意图和战术素养。它赋予实际辩论中,但往往能让对手在神不知鬼不觉间中套。故此战术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且欣赏下例——
甲:在你面前有道德和金钱,只能两者择一,你选择什么?
乙:我选择金钱。(故意纵)
甲:要是我呀,要道德不要金钱。
乙:是的,谁缺什么就选择什么,你要的正是你缺乏的。(显然是擒)
如甲乙对话中,本来甲是占先的,因为甲似乎采用了两难战术,欲想攻击乙的两处,结果,机敏的乙故意先说选择金钱,这样显然是故意露出破绽,诱甲进攻,甲却在无意之中中了乙的圈套。所以这段辩例要认为是两难战术也可,但列入引蛇出洞更准确些。
清华辩论主张运用引蛇出洞战术时需注意掌握如下要点:
1.给对手制造诱饵的同时,也要为自己设置擒蛇或打蛇的契机,而不是只给饵却收不回,那样就不叫诱饵,而叫丢鸡蚀米了。
2.运用引蛇出洞战术进行辩论时要由浅入深,由远而近;要讲究耐心地引诱对手步人己方阵地射程之内再出击的论战术,切不可性急。否则,你的战术安排就前功尽弃了。
€€激将之法,欲抑先扬
激将法在辩论中经常使用,也是一种很有效的圈套。
谈判中的激将法就是谈判者通过一定的语言手段刺激对方,激发对方的某种情感,由此引起对方的情绪波动和心态变化,并使这种情绪波动和心态变化朝着我方所预期的方向发展。
谈判中,运用激将法取得谈判成功的例子是很多的。
a市某橡胶厂进口一整套现代化胶鞋设备转卖给b市一家橡胶厂。
正式谈判前,a方了解到b方两个重要情况。
一是该厂经济实力雄厚,但基本上都投入了再生产,要马上腾挪200万元添置设备,困难很大。
二是该厂厂长年轻好胜,几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甘示弱,甚至经常以拿破仑自诩。
对内情有所了解后,a方厂长决定亲自与b方厂长谈判。
a方厂长:"昨天在贵厂转了一整天,详细了解了贵厂的生产情况。你们的管理水平确实令人信服。你年轻有为,能力非凡,真使我钦佩。可以断言,贵厂在你这位精明厂长的领导下,不久一定可以成为我国橡胶行业的一颗明星!"
b方厂长:"哪里哪里,老兄过奖了!我年轻无知,恳切希望得到老兄的指教!"
a方厂长:"我向来不会奉承人,实事求是嘛。贵厂今天办得好,我就说好;明天办得不就会说不好。"
b方厂长:"老兄对我厂的设备印象如何?不是说打算把你们进口的那套现代化胶鞋生产设备卖给我们吗?"
a方厂长:"贵厂现有生产设备,在国内看,是可以的,至少三五年内不会有什么问题。关于转卖设备之事,昨天透露过这个想法,在贵厂转了一天后,想法有所改变了。"
b方厂长:"有何高见?"
a方厂长:"高见谈不上。只是有两个疑问:第一,我怀疑贵厂是否真有经济实力购买这样的设备;第二,我怀疑贵厂是否有或者说能招聘到管理操作这套设备的技术力量。所以,我并不像原先考虑的那样,确信将设备转卖给贵厂,能使贵厂三年之内青云直上。"
b方厂长听到这些,觉得受到了a方厂长的轻视,十分不悦。
于是,不无弦耀地向a方厂长介绍了本厂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表明本厂有能力购进并操作管理这套价值2百万元的设备。
经过一番周旋,a方成功地将"休养"了三年的设备转卖给了b方。
谈判中,使用激将法,其效果如何,全在于心理刺激的"度"掌握得怎样,有的"稍许加热"即可,有的则要"火上浇油";有的只需"点到即止",有的却要"穷追猛打";有的可以"藏而不露",有的则需"痛快淋漓"。
当然,具体的实施,能否取得最佳谈判效果,这就要谈判者根据不同情况而定。"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不管运用什么方法,都不能脱离具体情况。
€€“推——推——拉”术
"推——推——拉"术作为一种辩论圈套。与其说它是一项明确的技巧,不如说它是应遵守的原则。辩论之中"推——推——拉"术的运用一贯比较成功,现在我们对它作具本的分析。
硬上、硬来,毫不通融,以气势压人的谈判方式不会有效,因为它忽略了对手的立场,在独裁国家及战俘集中营里无谈判可言,只有权威和必须屈服于权威的人。但是在谈判的舞台上,永远有两方,对谈判的进行和结果均有所贡献,这便说明了"推一推一拉"理论的重要性了。因为经由此程序,你才能获得自己想要的利益,同时与你的对手保持互相敬重的关系。
"推一推一拉"理论赋予谈判生气、力量,因为它避免了会议时一面倒的情形发生。在谈判中,你予对手有所取,便必须有所舍,纵使是形式上、礼貌上的,例如,在最近的谈判会议中,两位律师为商业租约中的一些条款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条款中证明房客必须缴纳税款和水电费。客房的律师支持房东必须装置一架更具效力的新锅炉,并在建筑物重要部分加设绝缘物,以便房客能控制开支。
房客的律师很清楚地指出,现在是买方市场。如果房东几项要点不做让步的话,他的工人宁可退出交易。房东的律师深知房客律师说的是真话,此时市场不利于卖主,所以他劝委托人最好做必要的重点改善。可是房东觉得这房子一直没给他带来好运,这十二个月都没能租出去,故不愿意把钱投资在这差劲的建筑物上。两位律师聚在一起,讨论解决途径。房东的律师与委托人商计之后,提出此建议:房客仍然坚持要新的锅炉和绝缘物,然而房客愿意先支付改善项目的款项,可是必须按月按期由房租中予以扣除,直到所有改善项目所在的款项全部收回。此建议房东颇满意,交易随即达成。
成功的原因是房东律师为其委托人所运用的"推一推一拉"策略。他先坚持他的要求,采取强硬的策略,然后在如何履行要求上缓和一下口气。他推,再推,可是在推得太过份之前,缓和一下压缩的空气和强硬的口气,然后以令他满意的交易条件把他一举拉上来。当然,此"推一推一拉"的策略也可转变成"拉一拉一推"的策略。有时情势使然,必须运用相反的策略,以收异曲同工之妙。一位我们认识的部门副总裁近来要吸收一位野心勃勃、充满干劲的销售经理,来提升业绩,他不惜大事花费,以专机接送此位大人才,集会地点设于昂贵的饭店,经予贵宾欢迎与款待等。他用尽了心思,让对方吃够了甜头,为了就是钓尾大鱼上钩。但是这位副总裁另有高招在后,当他觉得他的目标已经自满、自信于其谈判情势时,他立即与另一企业界的炙手可热的成功人士约谈同样的职位。他让他的目标确实知道这次的约谈。随即鱼儿上钩,这吃甜头的人才还没来得及做太多考虑便签了合同,担任销售经理。
和成功谈判的其他层面一样,这"推一推一拉"理论的最重要层面是,你很清楚自己的需求以及你有能放弃的事物。若掩饰自己的需求能加速目标的达成的话,那就快掩饰呀!
让我们假定你与你的上司在谈判重新界定你在公司的角色,如果你的上司和绝大多数人一样,很自然地他会认为此意味着你想加薪。或许真是如此,但是也可能你是一位有远见的人,你希望重新调整你的职位使其与你未来领域的前景协调。依你的例子来说,让我们假定此意味着名胜古迹集中更多的时间、精力在你销售的机器技术方面,较少时间在寻找、接待新的雇客上。你了解在短期之内,你的生意将失去一些。可是这改变绝对必要,因为你觉得市场将有所改变,使得目前的机器废弃不用。你进行谈判的真正目标是重新调整你职掌的优先次序,而且你也拥有可资谈判的立场,那就是你已经有一整年不曾调薪了。所以你决定先坚持你工资的要求,进行"推一推"的阶段,然后再声言放弃,提出你的真正目标——重新调整职位来代替加薪。如果你正确地评估过你上司的目标是保持工资总额不多于去年的百分之七,那么你可能会在此谈判会议上大获全胜——获得些少许的加薪,以及足够的时间来做你认为重要的工作。
谈判时必须把"推一推一拉"技巧与谈判的特质合而为一。它必须是你的一部分,就如同头、微笑是你的一部分一样。它就像网球选手的正击一样,是比赛的核心部分。练习推一推一拉技巧,最后你便能感觉到成功的韵律传遍整个谈判过程,这便是有取有舍、相互合作、让步的韵律,显示你已经逐渐成为商场重要的谈判专家。
"推-推-拉"技巧的改良是学习立即认出交易中对你来说较不重要的部分,予以美化,然后把它当成黄金般地赠给你的对手。我们的一个朋友是个精明的老律师,他便以一项礼物赠给对手完成交易,如这礼物不送的话,原本迟早也必须折价廉售。他那时正在卖他的夏季小别墅,而由互相让步的原则下,他已接近交易的完成。他坚持他的售价,而买主夫妇则一再迟疑,只是一味找寻反对理由。我们的朋友暂时退出谈判,请年轻的买主帮他把他的独木舟放人河水中,然后请这年轻人带着太太泛舟一游,由其夫妻俩私下商谈。那对夫妻泛舟归来,不等他们开口,我们的律师朋友宣布他要把独木舟送给他们,因为他们似乎很喜欢独木舟。
在经过如此一番激烈的讨价还价之后,这对无经验的年轻夫妇突然间尝到甜头,终于鱼儿上了。这独木舟是个漂亮的东西,如果这对夫妻到店面去买的话,就要花不少钱,我们的这位律师朋友知道,这独木舟对他们来说要比对他自己要贵重得多。首先,使用过的独木舟在市场价格上疲软。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并招揽可能的买主是件烦人的事。独木舟送给这对夫妻,反正迟早他还是会廉价卖给他们。
然而,对这对期望享受夏日别墅的乡下风光的夫妇来说,这独木舟代表着一笔他们可以省下来,不需花费的大钱。结果,交易就这样完成了。双方谈判结束离开时,都是赢家一或者他们认为自己是赢家。
€€权威压服法
在辩论中,有时候不得不借用权威,来把对方压服。这种辩论圈套叫做威压服法。
拖拉机驾驶员小黄想去另块地翻土,必须经过某农户的地头。他找该农户商量,农户一口回绝,说什么"田没干,被拖拉机轮子一压,以后耕出来的泥垡头没法打得碎。"
小黄表示泥垡头由他负责开拖拉机来破,他还是不让过,说这样又压板了另外的泥垡头。小黄见他蛮不讲理,于是搬出有关规定:
"量田时,地头留有一半宽的地方作为拖拉机通道,你根本无权干涉。"又说:"这个规定,谁都知道,不信你去问问在场的生产组长。"
生产组长证实了此规定,农户虽然还没消气,也只得放行了。
这便是凭借村里的有关规定和生产组长的认定来压服的。这对制止对方狡辩,逼迫对方就犯是很重要的。
死咬歪理不放的人,往往使得人们在交际中进退两难,但也不是没有办法走出这个困境。上述方法便可一试。只要我们能实事求是地对待问题,充分发挥语言的魅力,定会创造更多的方法来对付他们的。
€€先承后转 抚中藏刺
辩论进行中,如有的论点不易驳倒,不防先承下来,从中寻找反驳的机会,这种辩论圈套可大大地打击对方。
谁都渴望被赞美,无论他是一个堂堂的公司总裁,还是一个队伍默默无闻的弱者,假如开口便指出它的弱错之处,是很难令其心悦诚服地接受的。如果采用先肯定对方成绩,冉指出成绩中的不足之处,料想谁也好受得多。将这种道理用在辩论场合,也有类似的合理性。为此,我们将此称作先承后转,抚中藏刺。
所谓先承后转,就是先把对方的话题承接下来,表示一定程度的赞同,以缓解对方的强硬态度,然后再进行转折,指出对方的谬误。
只要是以辩论为前提的对话,先承后转无论是上级对下级还是下级对上级都能适用。如果你是下级或晚辈,当你面对既顽固又保守的上级、长辈时,这种办法一定比什么都好用。合理使用先承后转法既尊重了对方,使对方心情有所平和,又能使对方愉快地接受你的意见。
在辩场,当双方观点碰撞形成难以调和的余地时,为避其锐利,采用假承对方的手段正是一种机智的表现。这种假承从兵法意义上说可理解为"缓兵之计"。亦即拖缓对方的火力,使对方自觉或不自觉间放松对你的攻击,当你认为时机成熟,形势出现利己的转机时,突转词锋,直指对手要害之处,必能得到奇效。至此,亢承后转用于辩论中时也堪称抚中藏刺。
"转"字,是先承后转的关键。用其转,能变被动为主动,打对手一个措手不及。在转中见智,从转中取胜,这就是雄辩家们制敌的一种思辨手法。
举一个发生在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栏目里的辩例,请大家品一品:
主持人:周先生抽烟要躲到什么地方去抽呢?
周孝正:我从来不抽烟。
主持人:根本不抽烟?
周孝正:对,根本不抽烟。
主持人:您看刚才这三位谈了抽烟,饥饿的时候可以抽烟,经不住引诱就抽了烟。您看,我觉得您跟他们是同龄,为什么您就可以出"烟泥"而不染?
周孝正:我反潮流。
主持人:因为反潮流,所以不抽烟?
周孝正:对。周围的同学都抽烟了,我觉得我应该反潮流,我说,你们都抽,我就不抽。而且我看不起抽烟的人,都同化了,没有个性。
主持人:您意思是说抽烟就没有个性。
周孝正:对,抽烟没有个性。如果人家都不抽烟了,就他抽烟,我认为他有发明创造精神;人都抽烟了,他再抽烟,这就是一种人云亦云,没什么个性。而且明明知道坏,还要抽,这就让人不能容忍的了。
主持人:就是您为了保持个性所以就不抽烟?
周孝正:对,最开始就是这样。
主持人:嗯,喝酒吗?
周孝正:最开始也不喝酒。(笑声)
主持人:那么现在喝得还很厉害。
周孝正:现在喝,有的时候喝一点,但决不酗酒。
主持人:别人喝酒,我也喝酒,这对个性也是一种破坏啊。
上一段对话中的周孝正先生是一位著名的社会学学者,对抽烟的人看来有"刻骨铭心"的"仇恨",所以言语间就流露了一些较极端的情绪。而主持人崔永元则抓住他说抽烟的人"没个性"一说进行先承后转,把他转到喝酒话题上,再来看"同化"与"个性"是否有逻辑上的联系。
可想而知,如果周先生真是"反潮流"的,他认为大家抽烟他才不抽是展示个性,那么,大家喝酒,他也应该不喝才是,可是他却又被崔永元的"先承"之下说自己"有时喝",这就给崔永元"后转"提供了绝妙的战机,故一句"别人喝酒,我也喝酒,这对个性也是一种破坏",将周先生回驳得哑口无言。
由此看来,用先承后转法与人辩论,只要把握了战机,是能收到极好的雄辩效果的。
在使用先承后转法时,清华辩论告诉你需注意如下要点:
1.承是为了转。所以,在承中要时时把握好转的战机,在一定程度上以麻痹对方为佳,切不可承过了头,让人发现或警觉,那样你的承就难以反转了。
2.在转的时候要注意突然性和简练性。切不可拖泥带水,以至给对方提供心理上的缓冲。要有一气呵成的气度,直至对方气馁为止。
€€以柔克刚法
在进行争辩时,你的对手可能是个口若悬河般的强敌,应避开不利条件下的正面冲突,要能够见机行事,巧于周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相信柔亦能克刚,令对手折服,这就是辩论圈套中的柔能克刚之法。
"柔"相对于"刚"而言,自有其独到的作用。刚烈之物,坚而不韧,强劲却容易破碎断裂。而柔软的东西,随势变形,能屈能伸,软而有韧性。在辩论中,采取避强守柔的战术,往往可以达到以柔克刚的效果。
举个例子,在文革当中,一次,在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之前,***拎着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看着,揣摩着每个人的名字。忽然阴阳怪气地说:"哪一位是田维新同志哇?"
"我就是。"田维新说。
"你是哪里人啊?"***接着问。
"山东东阿(e)县人。"田维新回答说。
"什么东阿(e),明明是东阿(a)嘛!我也是山东出来的,你还想糊弄我?"***叫道。
在场的人都哭笑不得,但田维新不慌不忙地说:"我们那儿祖祖辈辈都这么叫,我这也是尊祖随俗。***同志,您虽然是山东人,但由于很早就在外面谋事,所以山东的民俗风情可能有您不了解的地方。"
***这才知道自己出丑了,但又不肯服气,说:"那是方言。"田维新不卑不亢地说:"也许是吧。"
***心中恼火,便不肯罢休,又抖着名单,慢条斯理地说:"田维新同志啊,你的名字不怎么好吧?维新者,维新派也,和康有为是一伙的嘛。这个名字不好,得改一改,就叫田维华,你看怎么样?"
田维新听了,依旧不卑不亢地说:"我这名字是小时候父母起的。他们当时压根儿不知道什么维新派,什么康有为。再者说,我这维新二字,倒有另一层意思,就是支持新事物,维护新生事物。"
这一下,***哑口无言了。
虽说***不学无术,不懂装懂,盛气凌人,但她处于特殊地位,不好当面直接冲撞,田维新这时就运用了柔能克刚的方法,纠正了她念的错别字,还为她开脱了几句,既坚持了原则,又让***无话柄可抓。
当***说他"与康有为是一伙的"时,田维新又用***常说的一句话"支持新生事物,维护新生事物"来加以回敬,让她无言以对。
在辩论中运用这种技法,应注意这样几点:
第一,要柔,但要外柔内刚,不能完全柔怯。在辩论中,不能情感冲动,要处乱不惊,忍怒不发,沉着应对。在特殊的言语背景下,以柔顺委婉的方法表达出不能不说但又不能直说的话,可以达到让对方感到有口难言的效果,比如田维新对付***的例子。
第二,在反复交锋中,寻找突破口,一般地采用这种技法往往不能在一个回合中就取胜,这就需要在交锋的过程中,抓住突破口,对症下药,才能达到目的。
综上可见"柔能克刚"法适用于对手处于主动地位的形势下,在这种情况下,应避免正面冲突,寻找对方的薄弱环节,以柔克刚,取得胜利。
€€把握论机,先发制人
古语讲:宁可我先下手去打击敌人,不让敌人先下手来打击我。此意即指当人与人形成对立面的时候,为了制敌而率先出手,抢占有利阵地,从而争取把握战局的先机。"先发制人"的圈套往往能占得先机。
有人将辩论戏称为"舌战",既然有"战",自然就有"争"。要争得赢家之誉,把握论机,先发制人的战略战术就非常重要,运用得好就能取得辩论的主动。掌握辩论的主动权则可以迫使对手陷于被动,屈于自己的论证。
前面说战场上的争夺以抢占有利地形为上,致使整个战局倾斜于你方,这样,对手若想攻下你来,不花双倍的力量是不够的。辩论的道理也是一样。
且以下段辩词为例——
正方:对方辩友,我想问你一个事实问题,贵校马毅南(音)教授说,一些承包企业以女工怀孕、哺乳为理由辞退女职工,这是不是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要不要保护啊?
反方:这种平等就业权,既属于女性又属于男性,怎么能属于对方所谈的特殊权益呢?
正方:女性受到了伤害,我们应该不应该保护?
反方:如果自由竞争也能够使女性利益不受损害的话,那么对方同学凭什么说这叫保护呢?那么,自由贸易跟贸易保护又有什么样的区别呢?(掌声)
正方:我再次请问对方辩友,《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明明指出,不得以怀孕、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对方辩友作何感想呢?
反方:《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小组已经指出,这一条属于对妇女工作权和劳动权的保护,属于第四类问题,而教育权利属于第二类问题,对方同学怎么能把这两类问题混为一谈呢?
正方:对方辩友,我很奇怪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开除女工,是劳动权利呢,还是就业权利?(掌声)
这段辩词显然是正方从一尖锐的问题两个问号的形式打开了辩论的闸门,这就是先机,把握了这个先机,你就显得无比的从容,而对手就只能忙于答辩,自然就显得被动多了。
辩论中的先发制人,有时可产生"先人为主"的心理效应。人的心理,常常以先听到的话或先接受的意见为主,以后再听到的另一方话或意见假如不是很精彩或辩词不突出,就会本能地产生排斥心理。
先发制人战术显著的特点是出其不意,攻其不备。该战术其成败的关键,在于论机的把握。论机把握得好,则可势如破竹,制敌于防不胜防;论机把握得不好,则无伤对手皮毛,其结果就只有自取失败了。
运用先发制人战术时需掌握如下要点:
1.先发制人术应在时间上抢在对手之前,迅速集中论证力量加于对手命题的要害,抓住瞬间出现的时机,以突然袭击的方式,趁敌方未加防范时,使对手失去平衡,一经交手,就取得决定性的胜利。由于先于对手而展开攻势,往往创造论战中的精神优势。先下手为强,才能占得先机之利。
2.思路清晰,脉胳流畅,具爆发力,全力向对方要害处进攻,切勿做徒劳之功。
€€雄辩迎战雄辩
即使是攻我双方都是掌握真理的雄辩者,也是有圈套可以破解对方的。
这类辩论的特点是,论辩双方都认为自己是掌握真理的一方(并且也确实都各掌握了部分真理或道理),在辩论之初、之中都发自内心地认为自己必胜,因而双方都不回避问题实质,而都以雄辩法为辩论手段,都抓住论题的"条件、手段、目的、起因、过程、后果……"等诸多方面的"应当明确而未能明确"的部分作为自己进攻对方的"突破口"双方都力求用"丰富内涵"、"缩小外延"的基本手法,使命题的"概念、判断、推理"愈来愈趋于完备、周密,直至最后,一方以技高一筹而获胜。这类辩论较多地出现在学术论争、案件分析等场合。
莎士比亚的著名喜剧《威尼斯商人》中的"法庭辩论"一场,就堪称"雄辩迎战雄辩"的范例。犹太商人夏洛克为报宿怨,趁安东尼奥急需用钱之际,立了一张借据。上面写明,三个月期限一到,倘还不出所借之三千元,则从安东尼奥身上割下一磅肉作为赔偿。夏洛克也可谓精明人,深知在人体的不同部位,一磅肉的意义是不同的。他用"丰富内涵、缩小外延"的方法,在契约上明确割肉的部位是"他的胸部","附近心口的所在"。倘若真的履行条约,安东尼奥可谓必死无疑。但是,仔细读读这份合同,还可发现"应当明确而未能明确"的地方,例如:流血怎么办?救护问题怎么解决?当然,应当看到,这些"模糊"部分对辩论双方原来都是同等不利的:既然条约上没有明确,那么在执行条约过程中,既可以流血,也可以不准流血;既可以安排救护,也可以不准安排救护。在法庭上,鲍西娅比夏洛克更高一筹,她先承认夏的要求合法,使其麻痹(夏洛克要求兑现合同,也确实有其合法性,唯其不合情理而已),继而"以退为进"——以代求情的口吻请夏洛克发善心,做善事。报复心过于迫切的夏洛克自以为大功告成,以合同上没写为理由无情地拒绝了这一要求。这就实际上对原合同作了补充修改,使其"外延"进一步"缩小",把原来既可以"此"也可以"彼"的"模糊部分",变成为"只要是合同上没写的都不可以"的"修正规定"。于是,鲍西娅反攻开始:合同上没写流血——不可以流血;合同上规定一刀割下一磅肉——一刀下去,多于或少于都是违反合同,结果,夏洛克虽已磨刀霍霍,但最终却是"步步"后退直至彻底惨败。
检查夏、鲍二人的辩论方法,本质上是一样的。虽然鲍一开始先"以退为进",兜了圈子,绕了弯子,而夏则是直言陈述,正面进攻,但他们在进攻对方时都是针对其"应当明确而未能明确的部分",双方的话语中都不见似是而非、偷换命题、回避辩争等诡辨的常见特点,因此,两人都是雄辩。
再如《演讲与口才》曾于1985年第12期、1986年第7期、1987年第5期上发表了施真强、孙其昂的关于"该不该说假话"的争论,也可看作一场"雄辩迎战雄辩"的辩论。我们不妨先对其内容作一简单回顾。
论争是由施真强的《该说的假话》一文引起的。施在文中提出,生活中现实存在着该说的假话,比如,在对敌斗争中,以假材料、假情报、假地址等愚弄敌人;生活中,有时以假话暂时掩饰自己或对方的某种巨大痛苦(亲人病故、病重等),故而施文提出:"可见,话的好坏之标准,并不是'真'与'假'的问题,而是'当'与'不当'的问题。不当,真话也可能是丑的、恶的;适当,假话也可以是美的、好的。适当的假话是指从一个良好的愿望出发而又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的假话,这样的假话就是该话的假话。
不久,孙其昂发表与施真强商榷的《划清与假话有关的几个方面)一文。他认为,所谓假话,就是指违背事实真相的语言。如果对其进一步划分,可有:对敌斗争中使用的"假话",称为违背事实真相的策略性语言;劝慰朋友亲人、激励同志、善意地奉承别人等方面使用的"假话",称为违背事实真相的认识性语言。这二类所谓"假话",完全可以不用"假话"这一名称,而各自归人相应的领域中去。策略性假话归入对敌斗争领域,属于对敌斗争语言的研究对象;认识性假话则保持了逻辑学中的性质,仍然属于形式逻辑的范畴,它们都不叫假话,是各自语言领域中的一种语言。而与欺诈、虚伪相联系的"假话",称为违背事物真相的虚伪性假话,它是假丑恶的统一,它受到人们的唾弃,而讲假话的人则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人们的憎恨。孙文认为,由于施真强没有对假话给以明确的界定,以至造成分析有混乱,理解有偏差,甚至结论有错误。
此后,施真强又发表了与孙其昂商榷的(关于划清与假话有关的几个界限一文的思考)。施文反驳孙文道:"不论假话可以分为几种,它的"违背事物真相"的本质特点总是确定的:前二种假话固然可以各自归入相应的领域,可是,这是否就可以改变"违背事实真相''的性质特点了呢?反而言之,如果说这二种"假话"可以进入相应的领域而不再叫假话,那么,所谓"虚伪性假话''是否也可以归人某一相应领域(比如归入不道德行为领域)而不成其为假话了呢?施文更进一步阐述道:我认为可以将假话分为三种:善意性假话、恶意性假话和无意性假话。善意性假话指从一个良好的愿望出发,为达到一个良好的目的而说的假话;恶意性的假话则指从一个恶劣的愿望出发,为达到一个卑劣的目的而说的假话;无意性假话指由于对客观事物认识不够,因而不自觉地说出的假话,说话时并无明确的善恶动机。三种假话在生活中常被运用,但善意性假话运用得当,在生活中能巧妙地起到良好的作用,产生良好的效果,这也就是我原先所提出的"该说的假话"。
上述原文摘引虽未能概括这场论争的全部内容,但也已不难看出:双方追求的目标是共同的,都在探求什么是假话和该不该说假话。目标的一致性导致了双方论争方法的本质一致,如孙文提出四分法,施文提出三分法,都紧扣命题(什么是假话,该不该说假话),并通过论证使其渐趋明确,这也就是前文所述之"真理愈辩愈明"的情况。
€€事实迎战诡辩
在辩论交锋中,因为"诡辩"无论其前提、推理,还是结论,都有着"虚假"的成分,而一旦摆出事实,诡辩往往不攻自垮,用这种辩论圈套往往能较轻易的就战胜对方。
林肯在就任美国第16任总统以前,当过律师,他曾为这样一个案子作过辩护:一个叫阿姆斯特朗的孩子,被控谋财害命。原告方面的证人福尔逊提出证据说:10月18日(相当于我国农历九月初八或初九)晚上11点钟,在月光下清楚地看到阿姆斯特朗用枪击毙了死者。
林肯为被告辩护。他问原告:"你真的看清了是阿姆斯特朗吗?"
福尔逊:"是的。"
林肯:"你在草堆后,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两处相距二三十米,能看清楚吗?"
福尔逊:"看得很清楚,因为月光很亮。"
林肯:"你肯定不是从衣着方面看清楚的吗?"
福尔逊:"不是的,我肯定看清了他的脸,因为月光正照在他脸上。"
林肯:"你能肯定时间在11点吗?"
福尔逊:"充分肯定。因为我回屋看了时钟,那时是11点1刻。"
林肯:"我不能不告诉大家,这个证人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上弦月的晚上11点,谁看见过那么亮的月亮?月亮早就下山了……"
福尔逊利用"晚上有月亮"和他所指控的时间是"晚上"的两个"晚上"的"表面相似之处",作了诬告,而林肯以"10日18日晚上11点,月亮早已下山了"的无可辩驳的事实,揭穿了对方以似是而非的、虚假的前提构筑起来的错误结论。
还可举出一例,《纽伦堡:1945年审判纳粹主要战犯实录》一书的作者艾雷·尼夫,曾参加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工作,他以生动形象的笔调,记录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希特勒第三帝国20名活着的纳粹党头目作为战犯审判的事实,其中对德军元帅、德国空军总司令戈林的审讯就很有价值。
当盟国检察当局开始审讯戈林时,他已经在证人席上呆了一个星期。第一个起诉人是美国方面的罗伯特·杰克逊,审讯开始不到10分钟,杰克逊就陷入了困镜,他很快就被他的文件搞得晕头转向,而戈林则看出了每个问题后面的企图,他甚至用洪亮的声音表示愿意帮助杰克逊。在整个审讯中,戈林越来越主动,而杰克逊则越来越被动,他多次在法庭上出现失态的举动,怒气冲冲地摔耳机,有一次几乎要哭了,而戈林则仿佛仍然是第三帝国的元首。
在这一个斗争回合里,戈林获胜了。他先在证人席上呆了一个星期,对审讯程度特点有所了解,也有所准备,同时,他熟悉盟国所缴获的全部文件,知道自己的弱点在什么地方。相比之下,杰克逊对文件没有准确的把握,同时主动权掌握得也不好,不仅没有能发挥自己的能力,诱使证人陷入"预先设好的圈套",反而允许他长时间夸夸其谈。结果,原当以雄辩获胜的杰克逊反而败在了戈林的诡辩之下(这一个回合其实可以看作是下文将要论及的"以诡辩迎战雄辩"的一个例证)。
在下一个星期天,戈林故伎重演。在作证时,戈林坚持说,当50名英国皇家空军的战俘军官于1944年春被枪杀时,他正在休假。此事是对这位前帝国元帅最明确的战争罪行的指控之一,可是他声称,在他们被处死之前,他对此事一无所知。但是,担任起诉人的英方戴维·马克思韦尔·法伊夫爵士对材料娴熟于心,他像审讯小偷似地套出了戈林的一个"口供"。戈林声称他是3月29日到达大本营的,这时越狱发生已有5天。法伊夫当即指出,枪杀50名飞行员是分批进行的,一直持续到4月13日(针锋相对,以事实戳穿谎言),接着他向戈林出示了文件。文件证明,德国空军作战部曾就此事告知他们的总司令戈林(以物证、事实进一步戳穿谎言),至此,戈林阵脚已乱,而法伊夫则不紧不忙,稳抓稳打,一步一步将其逼进了死胡同。
作为诡辩的老手,戈林对盟国掌握的材料又非常熟悉,不难想像,仅凭一般性审问是难以制服的(杰克逊的败北即为一例),但法伊夫则凭着对材料的娴熟,以戈林难以否认的文件和他矛盾的口供,最后击败了戈林。
€€雄辩迎战诡辩
诡辩素来凭借"以假乱真"的"辩"取胜,所以在作斗争时,往往光靠"摆事实"是不够的,同时还要"讲道理",也即要用更高一筹的辩论圈套,即用雄辩去迎战诡辩。
《演讲与口才》上曾刊登这样一个案例:李×(女)与陈×通奸,被李×的婆婆发觉,陈为灭口,当即将李的婆婆掐死。李协助陈伪造现场后将陈放走,李被控犯有包庇罪。李不服,辩护说,法律并没有将伪造现场的行为明确为包庇罪,因而不能认定包庇罪。针对此论点,原告律师答辩道:所谓"包庇罪"是指犯罪的性质,而伪造现场只是一种具体的犯罪方式,法律可以"穷尽"犯罪性质,却无必要,也不可能以条文"穷尽"犯罪的方式。按照被告人的逻辑,某种具体行为只要法律无明文规定,就不能治罪,那么,用手掐死人是什么行为在刑法中也没有规定,难道陈×就没有构成杀人罪吗?
在此案例中,被告的辩护明显是诡辩,她利用"以法律为准绳"和"以法律为唯一依据"的"表面相似之处",作了有利于自己的辩护;而原告律师明显更高一筹,他不仅分析了"性质"与"行为"之间的"不等同",又进而用类比法,以被告已承认的事实与正在抵赖的事实之间作了比较,有力地反驳了对方。
这可举出一例。孟子是先秦儒学大师,以辩术高超而某种称于史。有一次,他与彭更(后来是孟子的弟子)辩论"士"不做工,是否应该得食的问题。彭更问:"带着几部随从车辆和几百学生,在诸侯中到处接受款待,是不是有点过分?"孟子说:"不合理,一筐饭也不能接受;合理,即使舜从尧那里接受了天下,也没什么过分。你觉得过分吗?"彭更不能反驳,只好把论题转变为"我不是说圣贤,我是说'士'这类人,不做工,以接受人家的奉养为生,那是不可以的"。孟子答:"如果不实行各做其事,互通有无,农民就有多余的粮食,织妇就有多余的布,但别人却无衣无食;如果实行,那么木匠、车工便都能得到食物了。有人在家孝父母,在外敬尊长,谨守先王之道,培育后来的学者,你何以如此轻视那些传播仁义的人呢?"彭更又一次转移了话题:"木匠、车工做事的动机就是要混口饭吃,难道君子们传播仁义,也是混饭吃吗?"孟子再次反驳道:"你怎么可以单就动机如何讨论问题呢?他做的事对你有利,需要奉养就奉养他嘛。你给不给人饭吃,是根据他的动机,还是他做的事是否有益于你呢?这里有一个胡闹的人,他掀去房上的瓦,乱涂画墙壁,其动机就是要混口饭吃,你给吗?"彭更答:"不给。"孟子马上回到原先的问题上来:"那你给人饭吃,就不是根据其动机,而是根据其所做的有益于你。"
将上述之"事实迎战诡辩"与"雄辩迎战诡辩"作对比分析,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的异同。其相同点在于,二者都强调对命题的深入透彻的把握,都要凭辩才取胜。即使是"事实迎战诡辩",也是通过人脑的思维功能,经过对材料的筛选,进而战胜对方。如林肯例中,"10月18日晚上11点,月亮早巳下山了"和戈林例中,3月24日(英国飞行员逃跑)、3月29日(戈林到大本营)和4月13日(50名飞行员被分批全部枪杀)的时间推断,远非如囊中取物般容易,而是需要通过缜密的思考。但"以事实迎战诡辩",多表现为公布有利于本方观点的事实材料,且多以正面陈述为主,往往一经出示材料,对方的观点便不攻自破,而以"雄辩迎战诡辩",则更多地需要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手段,类比、归谬、矛盾等论证方法去展开内容,以本方观点的雄辩性来进攻对方观点的薄弱环节,摧毁对方的理论。如孟子与彭更一辩中,鼓更以似是而非的手段两次偏离原命题,都被孟子拉了回来,继续紧扣原论题立论,因而"辩"的色彩比前一类更显明。
€€诡辩迎战诡辩
诡辩迎战诡辩是现实生活中常有的情况,只是,至今还没有被人们上升到"方法论"的高度来认识。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早已有意无意地对这类辩论作了总结。譬如,"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就是这类情况的显著特点之一——当对方以诡辩向自己"挑战"时,答辩者所用的"其人之道"不是诡辩又是什么呢?所以,诡辩更离不开圈套,只有善用者才能取胜。
例如《谐史》中载,丘浚拜谒和尚释珊,珊"见之殊傲",而对州将子弟则"降阶迎之,甚恭"。丘浚质问和尚:"和尚接浚甚傲,而接州将子弟乃尔恭耶?"珊曰:"接是不接,不接是接。"浚勃然起,杖珊数下曰:"和尚莫怪,打是不打,不打是打。"
和尚轻贫重富,狗眼看人,还要编出"接是不接,不接是接"的诡辩之辞来搪塞。丘滩接过过他的话题类比组合,以语言结构相同的,"打是不打,不打是打",针锋相对地"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使和尚吃亏而无言以对。
又例如〈孟子〉中记有这样一件事:"任国有人问屋庐子:'礼和食哪个重要?'答:'礼重要。'又问:'礼和色哪个重要?'答:'礼重要。'问:'如果守礼节,就会饿死;不守礼节,就得到食物,难道还必须守礼节吗?如果按礼节亲自去迎娶,就得不到妻子,反之就能得到妻子,难道一定要按礼节亲迎吗?'屋庐子被难住了,就去求教于孟子。孟子立刻指出:"说金子比羽毛重,并非说一个金钩子比一车子羽毛重。任国人的错误在于"取食之重者与礼之轻者而比之"。接着,孟子告诉屋庐子:"你可以这样去反驳他:'扭住哥哥的胳膊抢去他的食物,就能得食;翻过邻居的墙去抱人家的姑娘,就能得到老婆,不去就得不到,你去不去?"
任国人的一番话语,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考察,属于混淆了部分和整体关系的诡辩,但分析孟子的发言,也同样混淆了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只是,任国人"取食之重者与礼之轻者而比之",而孟子则是"取食之轻者与礼之重者而比之"。这种针锋相对的反击,对方的荒谬不说自明。这也是以"诡辩迎战诡辩"的例子。
从此例中还可看出一个情况,像孟子这些古代大思想家、大雄辩家身上,诡辩与雄辩并非绝缘的,它们往往共存于一身,当用雄辩则用雄辩(如前例中孟子与彭更一辩),当用诡辩则用诡辩(如本例中孟子答任国人一辩)。
€€诡辩迎战雄辩
若对方是属于雄辩,而我方属于诡辩,那我们就用要更加高明的使用圈套了。
纯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雄辩胜于诡辩是不言而喻的,雄辩立足于事实,立足于事实(命题)的真相或本质,而诡辩则反其道而行之。因此,诡辩要想战胜雄辩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考虑到辩论者的个人因素,情况就并不是如此单纯了。因为辩论者,由于口才能力的强弱差别,对辩论方法、技巧运用能力的强弱差别,具体到辩论过程中,就完全可能出现诡辩迎战雄辩的情况。
如前文"事实迎战诡辩"一节中,戈林对杰克逊的一段辩论就可以算作是"诡辩迎战雄辩"的例子。从杰克逊的公诉人身份来说,他的任务是要将戈林的诸种罪行事实公布于众,并依此给戈林定罪,同时,通过立足于事实真相的雄辩驳倒戈林。他所运用的方法当然只能是雄辩,但是,由于他对材料掌握得不够(相比之下,戈林对这些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要熟悉得多,因而知道如何绕开要害问题,避重就轻),结果公布和辨析事实反而似乎成了他难以克服的困难。
那么,此案能否作为"事实胜于雄辩"的例证呢?不能。因为事实对于戈林是不利的,所以戈林不会,也不可能以事实真相去反驳杰克逊的进攻,而只能是避重就轻,狡辩抵赖。打一个比方,"事实"在这里就好比是一个千头万绪的线团,杰克逊的任务就是从这些纷繁复杂之中理出头绪来,以最有力的材料打击对方,杰克逊由于准备不足,未能解开这个线团。而深知线团一旦解开,必对自己不利的戈林又处处作梗,以至这个线团反而越搅越乱,似乎反而有利于戈林。可是,一旦换了能解开线团的人(如下一回合中,英国的法伊夫爵士),对事实感到害怕的只能是戈林。故而此例中只能认为灰克逊是输在"辩"上,是败给了戈林的诡辩,而不是败给了事实。所以这例只能算是事实胜于诡辩。
又以前文已引述的〈演讲与口才〉1986年第7期上刊登的列车员与旅客的辩论为例再作剖析。
在这场辩争中,旅客甲的诡辩特点是不难分析的。他五次答话,五次以"似是而非"的手法偷换了概念和命题。第一次,他将"我事先不知道"(但现在知道了,就应遵守)偷换成"我买票时没有事先告诉我……所以我要抽下去";第二次将"能不能抽烟"偷换成"要不要对号入座"的问题;第三次,在"规定"和"法"之间作了一场文字游戏(其实,公共场所的"规定"就是公共场所的"法");第四次,片面强调了在车厢里吸烟与在电影院里抽烟的不同之处,并以此否定了二者之间的共同之处;第五次,偷换论题,将"抽烟对不对"换成了"生产卷烟对不对"。
在〈演讲与口才〉上开展的这场讨论中,旅客甲属于诡辩,已得到公认,但如果说列车员是雄辩,只怕无人认可。其实,列车员作的,确实是雄辩。根据如下:1.在这场争论中,列车员的几次发言都紧扣了问题的实质,语言清晰、概念准确(是铁道部的规定),内涵明确(车厢内不准吸烟),推论正确(要抽烟可以去通过台抽);2.运用了多角度论证的方式来论证同一命题(如用手指示木牌、宣传铁道部规定、劝其去通过台抽等);3.在表述方式上,虽未见什么高超的技巧,但直言陈述本身就是雄辩的一种方法。这些都是雄辩法的应用特点,单独考察列车员的发言,论证是有力的,但为什么会未能达到目的,就这么走了呢?
原因有二:1.这场语言交流,列车员错在原应取"交谈"方式,结果用了"辩论"方式,导致了双方的"心理不相容"(这里囿于篇幅,不再赘述)。2.从辩论角度而言,列车员论证方式选择不当。辩论交锋有两大基本任务:立论和驳论。列车员的论证不足之处在于只"立(宣讲规定)而无"破"(剖析对方的错误),而旅客甲陈述的则是只"破"(以诡辩驳列车员)而不"立"(不谈自己应该怎么做)。于是,列车员一方立一个分论点,旅客甲破一个分论点;你立到哪里,他破到哪里,搅成了无是无非,不知是非,他才好混水摸鱼。由于列车员对旅客甲的诡辩自始至终都未能施以反击,从效果上说,反"主"为"客",有理反落了个无理的结局。
在现实生活中,这类辩论其实也并不少见。尤其是诡辩一方有着如簧巧舌,而"雄辩"一方偏偏是个俗称的"老实头"、"茶壶里煮饺子,有理讲不出",这时,诡辩就很可能占上风,而战胜理应获胜的雄辩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注重争辩观点的正误,只注重争辩口才的高下"的辩论比赛中,诡辩战胜雄辩的例子就更容易找到了。如1986年亚洲大专辩论会决赛"发展旅游业利大于弊",正方香港中文大学队持"在一定条件下,发展旅游业利大于弊",用追加前提法,使原论题趋于明确,强化了本方的立论优势,而反方立论"盲目的无条件的发展,弊大于利",看似有道理,实际上割裂了原论题,并回避了另一半"如果根据时间、环境的具体条件,有计划地发展旅游业,则是利大于弊"。从逻辑角度分析,反方属于"以偏概全",但由于在"辩"的交锋中,正方立论有余而交锋不足,反方立论不足而交锋出色,结果,反方以诡辩战胜了正方的雄辩。
再如1988年亚洲大专辩论会决赛:"儒家思想可以抵御西方歪风",反方复旦大学队的主论点是"综合治理才可以抵御西方歪风",把原辩题"儒家思想能否抵御"变为"怎样才能抵御西方歪风",属于偷换论题。只是由于正方台湾大学队立论不足而交锋亦不足,而反方立论虽不足但交锋出色,最后,反方以偏离论题的诡辩战胜了正方紧扣论题的雄辩,获得了冠军。
诡辩究竟能否战胜雄辩?很多人对此是持否定态度的。确实,从长远观点看,从历史的宏观的角度看,由于雄辩立足于事实,立足于命题(或论题)的本质分析,而诡辩往往背离事实,背离于命题(或论题)的本质分析,因此,最后胜利者当为雄辩。
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是纷繁复杂的,譬如,由于雄辩一方对事实(或论题、命题)的熟悉了解程度不及诡辩一方,由于雄辩一方的口才水平不及诡辩一方,或者,尤其是诡辩一方具有某种权势和武力时,这时就不能不看到,诡辩战胜雄辩的情况尽管至多是暂时的、局部的,但却是客观存在的。
这里还可以另举一个例子:1985年7月30日,古城西宁万人空巷,齐拥街头,观看故意杀人犯杨小民经过重审,终于依法被判处死刑的情景。一桩普通杀人案为什么会牵动千千万万人的心,原因就在于:故意杀人犯杨小民是省级干部的儿子,省法院的某些人官官相护,不顾两审定案判处极刑的判决,不顾被害者家属一次又一次的上告上访,不顾最高人民法院的六次批示,不顾社会舆论的强烈愤慨而枉法改刑!致使凶犯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反而使这个没有学过医的人,在监狱里当上了医生,甚至被他父亲几次用小车接回自家居住。不仅如此,杨小民的父亲杨国英还连升三级工资,连提两级职务,从省****副主任升为正主任,继而又"荣任"省委副秘书长。此案前后拖了6年之外,终得依法纠正。而在此过程中,暴力与强权不仅曾摧残了善良和真理,握有实权者的诡辩也确实曾一度使得受害者的姐姐纵有雄辩之才也有口难辩,以至不得不走上西宁街头,求救于社会舆论。
我们从受害者王强的姐姐王欢茹的街头控诉中,可以找到诡辩战胜雄辩的例证:1979年2月26日,16岁的小王强(和凶手杨小民都住在省委家属大院里)在水房打水,遇到年已25岁的杨小民,杨小民借口王强将水溅到他的裤子上,破口大骂王强,王强据理力辩。第二天,杨小民又去水房,碰到王强上厕所,说王强用眼瞪他,随即回家戴上墨镜、口罩,穿上风雪大衣,手持半尺长的藏刀,闯入王强房内,乘其闭眼躺在床上,当胸就是一刀,接着又不顾王强连呼"哥哥饶命",连连下刀,后经医院检验,王强全身被砍21刀,伤及内脏14刀,有致命饬10处,左肺捅穿两个洞,右肺被捅穿一个洞,一块肺叶已经掉了,肠子多处断裂,肾脏被损,王强终因抢救无效而含恨死去。此案证据确凿,西宁市城中区法院和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皆判决故意杀人犯杨小民死刑,立即执行,但此案被省法院院长杨树芳改判死缓。当他受到王强家属责问时,杨答:改判死缓,他负责任。理由有如下几点:1.杀人起因是小事;2.房子里的事很复杂,谁也说不上来;3.你们说王强死在床上,其实并未死在床上;4.你们说王强被捅了21刀,其实只有14刀;5。王强表现不好,杨小民表现好。读读杨树芳的袒护之词,不难看出,没有一句不是诡辩。洋洋洒洒共5大点,既谈了起因,又谈了现场,而且还联系了平时表现。看似面面俱到,实际上回避了最本质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凶手手持藏刀向对方刺去,是知其后果而为之的。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他是在作诡辩,但在当时,谁能奈何他呢?
以诡辩战胜雄辩和以暴力(武力)战胜雄辩的区别在于:前者虽有权势或暴力为依凭,但在辩论时仍表现为以辩对辩,而并不直接运用权势或暴力(如省法院院长杨树芳仍然是以语言在为自己作辩解,没有直接运用院长的权势对王强家属有所行动),而后者则往往直接显示权势或暴力,并且辩论语言不多(如当年希特勒逼降欧洲诸国时就是这样,在兵临城下的严峻形势下,波兰等国的首脑只好签字宣告投降),两相比较,暴力以其歹恶而令人恼怒,令人仇恨,而诡辩,明明是不讲理却还要摆出讲理的姿态,就难免被蒙上一层虚伪和令人憎恶的色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