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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维权法律好帮手 第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衣、食、住、行,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如何维护自身在消费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就是法律上所指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没有消费就没有生产,消费既是社会再生产的出发点,也是社会再生产的最终归宿。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不能创造好的消费条件,刺激消费者的消费,就只能抑制消费者的消费,进而抑制经济的发展,也会抑制企业利益的实现。所以说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具体体现。

@@1.商店进行商品搭售时,顾客如何维权?

[问题]李某在超市购买一听咖啡,但超市工作人员却要求购买咖啡必须同时购买咖啡伴侣,否则不予出售。李某不愿意购买咖啡伴侣,于是双方发生争执。请问:商店进行商品搭售时,顾客如何维权?

[解答]作为消费者,他享有依自身意愿自主选择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具体包括三项内容:一是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决定购买什么产品或者选择什么服务,任何人无权干涉;二是消费者有权决定交易的对象,任何人无权指定消费者应当与谁交易,不应当与谁交易;三是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有权在比较、鉴别的基础上进行选择,任何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接受某种商品或服务。此外,只要消费者在挑选商品的过程中未对商品造成损害,经营者就不能强迫消费者购买。

《民法通则》中规定,一个民事行为的合法有效必须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为要件,也就是说,必须是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想法和意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法律为消费者的选择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

@@2.购物时遇到短斤少两的情况,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问题]平时,我们常会因购物中的短斤少两而苦恼。请问: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解答]购物中的“短斤少两”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公民的公平交易权,有欺诈消费者之疑。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其中计量正确是采用合法的计量器具准确计量、数量充足。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0号令《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索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3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

@@3.在展销会上买到劣质产品,应当向谁索赔?

[问题]2002年9月,王某在当地文化广场举办的“迎国庆商品展销会”上购得西服一套,花去2000元。一个月后,王某才发现西服系假冒伪劣产品,但此时,展销会早已结束,展销商也不知去向。请问:王某应当向谁索赔?

[解答]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还未结束时或者能够找到销售者时,应当向销售者索赔;如果展销会结束,消费者无法找到销售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索赔。换句话说,无论展销会的举办者对销售者或服务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负责直接责任,他们均负有先行赔偿消费者所受损害的义务。

本案中,王某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索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

@@4.预付款后未得到相应的商品,应当怎样索赔?

[问题]1999年初,贾某在一家书画馆定制高山流水图一幅,并且约定年底交货。贾某先预付了款项的80,待交画后,付清剩余款项。1999年12月,书画馆没有交货。于是贾某要求书画馆赔偿。请问:预付款后未得到相应的商品,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经营者是故意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第10项的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则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案中,贾某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索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第3、4项。

@@5.一旦所购商品不合格,该如何维权?

[问题]2001年,于某由于结婚在一家具城购买了一套组合家具,但是婚后不久就发现家具有掉漆的痕迹。于是,他便去找销售商要求退货。请问:一旦所购商品不合格,该如何维权?

[解答]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家具是不是不合格产品。那么,什么机构才能对此出具有效的判断?

《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产品质量法》第19条规定,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也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因此,这些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也是有效的。

一旦能确定本案中的那套家具是不合格产品,销售商就必须无条件退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8、19条。

@@6.当商品与说明书不一致时,怎么办?

[问题]小张从商店买回一把剃须刀,但一回家拆开包装,却发现包装盒内的刀与外包装并不一致,而且那剃须刀的说明书也不配套。请问:当商品与说明书不一致时,怎么办?

[解答]《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因此,销售者以所谓的自己不知情为借口推卸责任是不合法的,而且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因此,当商品与说明书不一致时,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索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

@@7.商家所赠商品,有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问题]“伟华”超市于开业之际,实行“买一赠一”大酬宾。小李买了一台“格力”微波炉,免费得到一袋方便面。回家后,小李发现方便面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于是要求超市赔偿经济损失。超市工作人员认为,方便面是赠送的,不应承担责任。请问:商家所赠商品,有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解答]对于任何人而言,要想获得商家赠送的商品,首先要成为商家的消费者。事实上,消费者在购买其他商品时,已经为“赠送”的产品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因此,商家不能以任何借口对“赠送”的产品不负责任。消费者对所谓“买一赠一”的商品,享有和其他商品一样的权利。即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索赔。

在本案中,如果超市以“赠送”伪劣产品作为促销手段,应当属于“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小李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此外,小李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向有关质量监督检查部门举报商家的这种违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36、54条。

@@8.购物时没有索取发票,事后如何维权?

[问题]1999年年底,侯某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按摩器,花了1280元,当时并没有向商场索取发票。2000年春节一过后,侯某发现按摩器噪音很大,而且没有说明书上所说的通经活血的功能,于是找到商家,希望能够协商解决问题,可是那商家根本不承认曾经卖过这种按摩器。请问:购物时没有索取发票,事后如何维权?

[解答]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7条规定,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不实行“三包”。所以,没有购货发票,不能享受“三包”待遇;又因为无法证明与销售者之间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而无法向销售者要求退货。

不过,即使没有发票,在下列三种情形下,仍可以要求退货:

(1)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退货。这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由于向产品的生产者退货,只需要凭产品证明是其生产的即可以,因此不需要发票等凭证。

(2)有收据或者其他证据证明产品是由销售者售出的,可要求产品的销售者退货。

(3)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自愿接受退货的。

[法律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20、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48条。

@@9.原经营者与人合并后,一旦权益受损该向谁索赔?

[问题]2002年2月,罗某在兴达商城购买了一部手机。当年四月份,兴达商城与友谊商店合并为兴友商厦。2002年5月,罗某发现手机经常自动关机,而且通话效果不好,想提出修理或更换手机,但是不知向谁提出。请问:罗某应该向谁提出这个要求?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因此,罗某可以直接向兴友商厦提出这些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如果兴友商厦不承担自己的责任,罗某可以以兴友商厦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

@@10.原经营者与人分立后,一旦权益受损该向谁索赔?

[问题]2001年4月,张某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开了正式发票。但是不到三个月,彩电的图象开始模糊不清,且夹有严重的噪音,张某遂去找卖电视机的商场交涉,去后才发现,原来那家大型家电商场已经不存在了,分立为两家不同的家电商店,而且每家商场的负责人均对张某的“三包”请求予以拒绝,理由是原来的家电商场已经不存在。请问:张某此时应当向谁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的请求?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亦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也就是说,企业分立后,原来企业的各项债权债务均有分立后的企业享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所以在本案中,分立后的各家商场如果拒不承担张某购买的电视机的“三包”责任,张某可以将这些分立后成立的各家商场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依法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11.在得知自己权益受损时,应该在什么时间内提出申诉?

[问题]2000年,小章因结婚而购买了一套家具。不久,便发现家具的材料是劣质木材,但是由于忙着其他一些事,没有及时提出赔偿。直到2002年,小章因换置家具时,才想起向工商部门申诉。请问:工商部门能帮小章挽回损失吗?

[解答]这是关于时效的问题。所谓时效,通俗地讲,就是法律规定的“有效”时间,如果不在这段时间内积极、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之所以规定时效,是因为法律不仅要追求公平,同样应当追求效率。为此,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等都规定了诉讼时效。

同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17条第4项规定:“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在本案中,小章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已经超过一年,因此,工商部门会不予受理他的申诉。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17条。

@@12.遇到商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种标签时,怎么办?

[问题]小柳在一家商场看中了一台标签价为800元的数码相机,但是在他准备付款时,只见那发票上却是开具了1200元。他便向售货员寻问原由,售货员说那张800元的价签不过是多余的而已,他选的相机价钱本来就是1200元。小柳这才发现该名牌照相机边上还有一张标价为1200元的标价签,他认为这是价格欺诈,于是不同意付款。请问:商场在一种商品使用两种不同标签的做法合法吗?法律对商家的价格欺诈行为有规定吗?

[解答]法律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如果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就属于我国《价格法》严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本案中所举商场的行为不仅是不正当价格行为,而且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被进一步定性为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本案中的小柳可以依法对商场的这种价格欺诈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40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3、6、7、10、11条。

@@13.出租车司机擅自调改计价器多收车费,乘客怎样要求索赔?

[问题]刘女士每天早上都乘出租车从家到单位上班,平时打车费也就20元左右。2003年6月的一天,她照常打车去上班,可在付帐时,司机却要40元,刘女士便怀疑计价器出了问题,于是向技术监督部门投诉该个体司机,经查,为了多收计程费,该司机擅自调动了计价器。请问: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乘客怎样要求索赔?

[解答]《计量法》第17条规定:“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第27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为二千元以下。本案中,刘女士可以凭借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赔偿必要的损失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7、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1条。

@@14.在随团旅途中购得劣质商品时,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问题]梁某跟随旅游团去某地旅游,在旅游途中,由导游带领去某礼品店购物,在店老板及导游沈某的极力劝说下,他买下了一款2000元的玉石。但回家后经专家鉴定,仅是价值200左右普通玉石。请问:随团旅客途中所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解答]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环境,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继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受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16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本案中导游的行为就是一种明显的“串通经营者欺骗旅游者的行为”,该礼品店的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旅游者梁某有权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5、16、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

@@15.邮政局兑付汇款手续不严而导致汇款被他人冒领,由谁承担责任?

[问题]2000年元月,钱某给家里汇款1500元。同年元月15日,钱某所在村的村干部王某签收了汇款凭证,并让村民刘某转交给钱父,刘某却将凭证遗失。同年2月份,钱某回家过年,才得知父亲并没有收到汇款。但是一到邮政局查问,才知道汇款已于2000年元月24日被人以钱父名义取走。请问:汇款被人冒领,邮政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6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而本案中的县邮政局未准确将汇款单投交给收汇人钱父,同时其工作人员又违反邮电部制定的《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第13条的规定——“邮政汇款实行凭证件兑付,既要保证汇款的正确兑付,又要便于事后追查。……收款人领取邮政汇款时,应由收款人在汇款通知背面签章并填写本人有效证件号码。同时交验本人有效证件。收款人为单位的,应加盖与汇款通知收款单位相一致的单位公章并凭取款人有效证件签章领取。”因此,在本案中,邮政局应当依法赔偿全部汇款、汇款利息以及由此支出的交通等费用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6条。

@@16.丢失了“三包”凭证,能否获得“三包服务”?

[问题]2002年3月,小何在某科技广场买了一部手机,到了10月份,手机就发生了故障。但当他想去维修时,却发觉丢失了维修凭证。请问:在此情况下,小何能获得“三包”服务吗?

[解答]三包凭证是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如果消费者丢失了三包凭证,或者没有索要三包凭证,能够提供以下证据的一样可以享受三包:

(1)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2)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免费修理。

[法律依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9条。

@@17.面对国产货冒充进口货的行为,该如何维权?

[问题]刘某于2002年10月份在某商场根据样本的款式订购了一只优惠价为4538元的美国产的坐便器。当商场将货送上门进行验货时,刘某却发现该坐便器是北京产的,便与商场交涉,但商场坚持不肯退货。请问:面对这种国产货冒充进口货的行为,消费者应当何维权?

[解答]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的规定,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很明显,商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没有履行自己如实告知和答复的义务。消费者对于商家的这种行为,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19、49条。

@@18.个人之间私下交易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的,能否要求双倍赔偿?

[问题]小王花了1600元在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dvd,后来由于买房,便以1400元将dvd卖给了同事小章。但是,在小章使用了不到一个月,dvd便无法正常读盘。为此,小章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小王双倍赔偿。请问:小章的请求法院能支持吗?

[解答]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小王是否是经营者?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解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小王是经营者,那就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小章的请求;反之,小章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小王显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人,所以他不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因此,小章的请求不能得到满足。但是,小章可以向生产、经销该dvd的商家求偿。若小章无法找到该商家或者不方便向商家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小王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

@@19.经营者未说明危险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而导致造成伤害的,是否必须承担责任?

[问题]李大叔从何某的商店里买了一瓶消毒液,但当时何某并没告知此为高溶度的产品,以致于李大叔回家仍以习惯的1:100的比例稀释,结果造成双手被腐蚀。请问:何某应不应该对此事负责?

[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经营者对商品、服务安全具有保证的义务。

在本案中,何某并没有尽到应有的警示义务,因而必须对李大叔的身体损害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

@@20.销售者能否要求消费者直接向生产者索赔?

[问题]曹某在陶某的私营超市里买了本县“好佳”食品厂生产的面包,回家食用后,出现腹泻、头晕等症状。经检查,系面包过期所致。为此,曹某要求陶某赔偿损失。陶某不同意,要求曹某直接向“好佳”食品厂索赔。请问:陶某的做法正确吗?

[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因此,无论本案中的陶某是否有责任,只要曹某向他提出索赔,他就必须予以赔偿。如果是生产厂家的责任,在赔偿之后,陶某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

@@21.店面在转让给他人经营中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转让者有义务赔偿吗?

[问题]刘某于1999年年底开办了一家酒楼,但是由于经营不善,便于2000年3月将酒楼转让给表弟艾某经营,可是并没有在工商部门办理任何转让经营手续。2000年5月1日,应某在该餐馆举办结婚酒席,却出现了食物中毒事件。艾某怕承担责任,便当夜逃走。应某事后向刘某索赔,被刘某拒绝。请问:应某的做法有根据吗?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也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可见,由于刘某在转让餐馆时,未向工商部门办理手续,因此,应某的做法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

@@22.因产品缺陷致人伤亡的,受害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费用?

[问题]陶某因使用“快乐”液化气厂提供的液化气钢瓶爆炸,造成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快乐”液化气厂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拒绝再承担任何责任。请问:陶某还能向“快乐”液化气厂要求支付生活费用吗?

[解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案中的陶某完全有理由要求厂家支付其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42条。

@@2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的产品却是不合格产品,可以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索赔吗?

[问题]小马看到某品牌洗衣机的大幅宣传画,上面注明了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鉴定书,洗衣机性能优良,节约电,对衣服无损害,于是便买了一台,但是不到一个月,洗衣机就不能正常运转了,小马一气之下将商店、生产厂家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起告上法院。请问:小马的做法合适吗?

[解答]所谓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的鉴定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而且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另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如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分别就侵权行为承担完全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因上述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一样,承当完全的责任。

因此,小马的做法是合适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1、57条。

@@24.消费者协会受理哪些案件?

[问题]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团体,它可以依法帮助消费者维护在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请问: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案件有哪些呢?

[解答]依据有关规定,消费者协会受理以下案件:

(1)当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即保障人身的财产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社会团体权、获取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批评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2)当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规定的十大义务,即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听取消费者批评义务、保证产品和服务安全义务、提供商品和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应当具有或约定具有的质量和有效期的义务、“三包”义务、公平交易义务、尊重消费者的人身权的义务时,消费者可以投诉。

[法律依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25.消费者在投诉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问题]成某买了一双皮凉鞋,穿了不到一个礼拜,鞋底便断裂,于是去找店主索赔,而皮鞋店却拒不承认皮鞋为自己所售。不得已,成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要求成某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请问:消费者在投诉时需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解答]消费者协会作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在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矛盾时,同样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基础。因此,要求主张权利的消费者提供相应的证据是完全必要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在“受理投诉原则”中,明确规定“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对造成损害的产品的质量缺陷和服务中存在的具体损害原因,不应当强求消费者举证。”

另外,《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在“受理投诉程序及办法”中规定,在消费者投诉提供的文字材料或口述笔录中,要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并提供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如果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待补齐所需证明材料后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26.广告经营者发布商家的虚假广告致使消费者受损,责任如何承担?

[问题]某电视台为扩大广告经营利润,不惜放松对广告发布的审查制度,发布的洁面乳广告导致消费者用后皮肤发生溃烂的后果,受到损失的消费者纷纷找电视台索赔,可电视台的负责人只同意承担其中一半损失赔偿费,要求剩下的损失找商家去要,而商家已经破产倒闭。消费者感到十分恼火。请问:在本案中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即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电视台并没有对广告作严格审查,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

@@27.免费商品或服务造成损害谁负责?

[问题]肖某与朋友在酒店划拳斗酒,输拳后将瓶中酒一饮而尽,他顿时觉得喉咙似有一硬物卡住。肖某到医院诊断时发现其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肖某认为是酒中铁丝的缘故,因此要求酒店赔偿损失,酒店却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作出赔偿。请问:到底免费酒水造成损害应由谁来负责呢?

[解答]肖某在酒店喝酒,事实上就与该酒店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该酒店作为服务一方就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种服务(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有利于消费者,而不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否则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酒水含有瑕疵(酒水中有铁丝),从而造成本案肖某的损害,酒水的生产厂家有过错,同样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作为消费者肖某来讲,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索赔对象,既然肖某选择酒店赔偿,酒店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该酒店在对肖某作出赔偿后,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可向酒水的生产厂家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35条。

@@28.购物时支付的预付款是否应视为定金担保?

[问题]肖某去一家车行购车时,当时就看上了一台蓝岛轿车,可车行并无现货。他便要求车行提货,工作人员要求肖某预付定金500元,车行经理给了他一张收条。后来,肖某却发现那间车行要价过高,并且没有还价的余地,遂要回预付款,但遭拒绝。请问:肖某应当怎么办?

[解答]可以要回这500元预付款。因为这不构成《担保法》规定的定金担保。但肖某也要承担一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因此,所谓定金必须是明确约定的,以定金的字样反映在合同上或者一些书面的凭条上才可以认为是定金。而在这里的收条上所反应的只是预付款,因此,当买卖合同不能成立时,收受预付款的一方就应当承担返还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9、90条。

@@29.消费者拥有哪些权利?

[问题]现代社会已经步入了买方市场的时代,作为消费者更应该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必须明白消费者的权利。请问:消费者拥有哪些权利?

[解答]消费者拥有以下权利:

(1)安全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第一大权利就是“安全权”。

(2)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具有的第二大权利就是“知情权”。

(3)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第三大权利就是“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第四大权利是“公平交易权”。

(5)求偿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赔偿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第五大权利是“求偿权”。

(6)结社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的第六大权利是“结社权”。

(7)获知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第七大权利是“获知权”。

(8)受尊重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这一条,规定消费者的第八大权利是“受尊重权”。

(9)监督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这一条,规定消费者的第九大权利是“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