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保险业应看清世界保险市场的走势
加入wto,中国保险业的大门向世界保险市场全面敞开已成定局。适者生存、顺势而为,面对世界保险市场主体的挑战,中国保险业必须认真研究世界保险市场的特点、走势,并据此作出与之相适应的战略调整。
1.世界保险市场加速一体化
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已经成为总的趋势,全球保险市场朝着一体化方向推进。这在发展中国家表现为保险改革步伐和对外开放速度的加快。各国纷纷采取优惠政策,打破保险业由国内企业垄断的局面,吸引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发达国家保险市场自由化和一体化则表现为放松监管,鼓励本国保险业向世界各地保险业渗透。
2.经营的国际化,功能的多样化
保险经营的国际化表现:一是,保险公司以子公司、分公司或提供服务的形式跨国界经营;二是,各国保险公司越来越趋向按国际惯例经营。同时经营的产品功能呈现多样化,产品不仅具有减少损失、死亡给付、疾病护理等功能,而且派生出很强的信息传递、储蓄投资等功能,保险也因此成为居民金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1995年保险产品的消费在日本居民金融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已达25.3%,接近定期存款的比例。
3.保险市场主体规模日益增大,竞争加剧
各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展开了激烈竞争,表现为强弱合并、强强联手,保险市场主体规模急剧扩大。如法日安盛集团就很有代表性,安盛集团通过控股法国公平保险公司、澳大利亚国卫保险公司,合并巴黎联合保险集团,直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相互收购兼并的趋势也明显加强。国际市场上原有的200多家专业再保险公司,至今已有一半以上的公司或倒闭或停业或被收购而从市场上消失。在弱小者消失的同时,有些大公司如美国通用再保险公司与雇主再保险公司宣布合并,由此产生了世界上第三大再保险集团。此外,保险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形式也更趋多样化,从价格的竞争,上升到服务的竞争。
4.保险公司与银行联姻,业务渗透与融合密切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保险人与银行的联姻从人寿保险业开始,发展到非寿险,而且渗透的方式也不断变化:有代理关系,有合资成立新金融机构,有互相合并或购并,还有的银行直接设计和销售自己的保单。据统计,1996年法国、荷兰、西班牙、英国通过银行销售的寿险保单收入占全部保单收入的比重依次分别是55%、22%、21%和16%。日美等国也开始允许银行办理保险业务。联姻的高级形式是银行与保险人的直接合并,典型的案例有:澳大利亚康联集团收购新南威尔士州立银行,成立保险银行集团;荷兰国民保险公司与荷兰邮政银行集团合并成立欧洲第一家综合性金融百货公司。
5.保险人兼营产寿险,业务呈现综合性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人都进行保险经营体制改革,改革的主要思路是在同一保险公司内部实行产寿险兼营或通过建立子公司的形式实现产寿险之间相互兼营。例如,日本于1996年4月生效的新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寿险和非寿险可以以其子公司的形式兼营,截至1997年8月,已批准6家寿险公司、11家非寿险公司建立各自的子公司兼营非寿险及寿险业务。此外,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
6.保险经营管理网络化、信息化
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打破了保险人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促成了保险人在经营管理方面的一系列变革。首先它带来了保险营销方式的变革,如:法国安盛集团首创的电话直销方式等.其次,保单交易步入信息高速公路。同时,互联网业也为保险跨国公司的全球化经营和世界范围内的合作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第三,带来了保险人内部管理的革命:内部文档、数据处理电子化,承保理赔、现金流转的系统化、模型化。二、中国保险公司应做的一些调整。
1.心态要调整:以积极的心态迎接入世,开放市场
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正是顺应潮流,面对加入wt0,我们不能消极逃避,而应积极地迎接它、愉悦地接受它。既要看到它带来的压力与挑战,并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又要认识到它更多地将为中国保险业带来先进的保险技术、保险理念和营销技术以及丰富的保险产品,最终得到实惠的应当是中国保险业。关健是如何正确地扩大开放、引进外资保险公司,做到一方面引进形式要合理、速度要适中,在数量、质量和规模上要符合一定标准和条件;同时,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使其各项经营活动都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刻不容缓。
2.开放理念更要调整:转变开放的单一引进理念,强化中资保险业的双向型发展意识。
入世后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将大大加速,这一现实要求我们:一方面继续引进来,有选择地引进外资保险公司,或成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另一方面,要鼓励闯出去,鼓励中资保险业走出国门,设立海外保险机构,大力拓展海外保险市场。这样,中国保险业才能变被动防守为主动出击,这才是完整意义上的开放的保险市场。换言之,一个开放的保险市场应该是有进有出的保险市场,只进不出或只出不进的市场都不是健全的开放市场,这也是开放我国保险业不可或缺的。因此,我们要转变单一引进的开放理念,强化民族保险业的双向型发展意识。为此,建议中国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制定适应保险市场开放双向运行的政策法规,改变目前缺少鼓励我国保险公司走出去的配套法规的现状,以跟上入世后的市场开放步伐,促进中资保险业走向世界。
3.竞争方式的调整:促进中资保险公司竞争中的合作,加强保险行业自律,实现竞争中的"双赢"。
合作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保险技术的客观要求。促进中资保险业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发挥整体优势,以统一合作的整体而不是单一中资保险公司去和国外公司相抗衡,就显得尤为必要。同时,加强中国保险业自律,消除当前存在和以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阻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恶性竞争行为,确保中资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还须保险主体在不断增加,竞争在日益加剧,加强保险行业自律、实现竞争中的"双赢",促使各保险公司达成共识。
4.增长方式的调整:加速向"集约型"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经营管理的科技含量,构建各自的比较优势
世界保险市场经营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对中国保险业来讲固然是挑战更是机遇。我们应当抓住这一契机,审时度势,采取得力措施,实现经营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提高在资金运用、成本控制、人力资源和经营风险等方面的专业化水准以及业务创新能力。为此,国家可以考虑重点选锋几家条件好的保险公司进行扶持,以集中有限的资金和技术,提高保险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的竞争力,从而建起一批具有雄厚实力的国际知名度的大公司、大集团。只有推行差异化战略,形成其他竞争者难以模仿的核心竞争力,才能构建起各保险公司自己的优势。
5.人才素质结构的调整:加快国际型、开放型、复合型保险人才的培育
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保险市场的一体化,使原本较为缺乏的保险人才,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由过去的集中走向分散。培育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保险人才是中国保险业把握wto带来的机遇、走向国际市场的必要准备。
6.投资方式的调整: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使投资业务成为保险公司的另一业务重心
国际上,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公司直接业务承保利润的下降,要靠成功的投资来加以弥补,投资已成为保险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由于过去我国对资金运用渠道的种种严格限制,使保险资金的运用率只有10%左右,而发达国家保险资金运用率普遍在85%以上。这必将影响中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削弱其竞争力。入世后,我们要改中资公司仅靠承保业务"一条腿"走路为靠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两条腿走路的竞争局面。
7.相关政策的调整:逐步建立、完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制度
政府有关部门还须参照国际惯例,一方面为中资保险公司创造与外资保险公司同等的公正、合理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在保险条款的适用、费率的调整、再保险业务政策等方面制定出一套统一的条款、国际化的制度,加快整个保险业务营运制度的国际化进程,可以想像,未来的国际竞争要求我们遵循同一个"游戏规则",中国保险业只有尽早熟悉国际"游戏规则",才能在入世后日益增强在国际竞争中的实力。
8.扩大资本规模,建立高效的资本运营市场
"知已知彼"、"取长补短",有专家指出,"中国企业与外资企业竞争不利,有技术落后方面的因素,但败下阵来的根本原因是背后没有资本市场:外资企业的背后是国际资本市场,他们可以利用各种组合、各种形式、拿来便宜的资本"。目前,中国民族保险业的总体资本实力不足30亿元,而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美国国际集团、法国安盛-国卫集团、德国安联集团等公司的资本规模都在100亿美元以上。资本规模过小只会制约着民族保险业对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实力的提高,这样,民族保险业在市场开拓方面难免力不从心。
利用自身的积累进行资本扩张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建立健全高效的资本市场是保险公司补充资本的重要源泉。保险进入资本市场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是保险企业的证券化。二是当今保险界最热门的保险风险证券化。
民族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的接轨,首先要从产权机制改革人手,实行股份制和重组,以扩充资本,实现资本充足率。试点性地允许一些能够按照国际规范运作的保险企业通过国内资本市场补充资本,提高竞争实力,成为化解我国民族保险业竞争被动局面的一条重要途径。"入世"之后,保险资金的运用应注意三个方面:
(1)宏观政策上,应当把我国保险业资金的投资方向控制改为比例控制。目前保险法规定的资金运用渠道可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级储备,促进保险资金投资的多样化,开放贷款市场,企业债券、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基础设施市场等不动产市场。
(2)建立健全运营机制。股份制公司的运作机制富有活力和创新精神,将原有的国有保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是我国政府监管和保险机构改革的明确方向,也是我国保险企业整体经营效率和竞争实力不断提高的重要保证。保护股东权益对提高民族保险业的竞争实力有很大作用。
(3)组织架构是现代企业激励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西方国家保险企业的组织架构大多是采用集团或控股模式,由一个集团或控股公司下设保险子公司和投资子公司。通过集团或控股模式下的双重双层风险监控体系,可以保证风险的有效化解。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o)做过统计,在发达国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数量上可以超过本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例如日本、瑞士),但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都被控制在10%以内的安全适度范围内,即使在市场经济最发达,并以自由经济标榜的美国,外资保险公司在数量上也只占到9.26%,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仅为10.35%:发达国家将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控制在10%以内的安全适度范围,主要是考虑到保险资金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被外资控制的保险资金可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政治造成的冲击。
在保险资金的安全控制方面,政府应在技术、体制、架构和人员等多方面支持本国保险公司保持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维持在90%以上,避免由于保险资金被外资控制所可能对政府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影响。但是在市场开放的前提下,出于国家发展与安全的考虑的控制,其手段不应当是对外资保险公司经营的限制,通过提高本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其实这不难实现。
三、中国保险业的政策性调整
不言而喻,中国加入wto和开放保险市场对中国保险业未来的发展影响极为深远。中国加入wto后的5年之内,在谨慎原则下,中国保险业将在地域、业务范围、合资股权等方面向外资保险公司全面开放。面对挑战,中国保险界必须充分行动起来,以变应变,迎接挑战。新形势下发展保险业在政策上应该包括哪些方面。
1.支持性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
(1)加大中资公司保险资本准备金数目。鼓励股份制保险公司增资扩股和上市融资;对几家大型国有保险公司要采取措施扩充资本金:①财政投资;②减税额传赠资本;③股份制改造;④资本市场融资;
(2)改革税制。现行的保险营业税率为8%,高于其它金融电信服务业3个百分点。所得税方面,外资保险公司现行税率为15%,中资公司为33%。这样低的税率显然跟不上民族保险公司的发展,因此,要改革税制。
①降税。过渡期结束后,把营业税降到3%左右,过渡期间的降税额转赠资本金。
②统一中外资保险公司税制,取消税率优惠待遇。
(3)开辟保险资金运作渠道。一是允许保险资金进入证券一级市场,二是允许保险资金投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工程等风险收益稳定的领域。
2.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运行模式
中国保险资源丰富,可利用wto关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和后发优势,建立相对先进的、比较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实现民族保险业的振兴和繁荣。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应该是由多家大型民族保险公司主导的有控制的充分竞争市场,这样就能避免菲律宾等中小发展中国家因错误选择市场模式而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可供选择的对策建议是:
(1)借鉴日本、德国、新加坡等国开放保险市场的经验,以开放再保险市场重点,适度保护直接保险市场;
(2)重点扶持8-10家大型民族保险公司,作为主导国内竞争、参与国际竞争的依靠力量。其中,管理水平较高的保险公司可以发展成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经营的大型保险集团。
3.有针对地修改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
(1)研究适当的发展战略,控制外资公司在过渡期内的市场份额,力争在5年内把外资公司的市场份额控制在5%,10年内控制在10%;
(2)修改保险法规,规范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取消外资公司在税收、投资、业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为中资保险公司主导市场秩序创造条件;
(3)采用国际通行的寿险、非寿险分类,重新进行保险分类,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险应属于非寿险,为统一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标准创造条件。
4.加快中资保险公司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建立现代化的保险经济体制
(1)国有大型保险公司要尽快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重点发展的保险公司与各大金融企业、各大生产企业实行网络式交叉持股,稳定中资保险公司的保源结构;
(2)可采用交换股权的办法,吸收国际保险资本入股,促进外资公司的保险产品、保险技术、管理经验、管理人才向中资保险公司转移。
5.开拓国际保险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1)适度鼓励重点发展的中资保险公司设立国外保险机构,特别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原苏东、拉美国家和地区;
(2)适应中国对外经贸战略的转变,尝试在国外建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开拓国外保险市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
四、保险业的税制改革调整
国内保险企业开始关注当前与其外部经营环境密切相关的金融和财政税收政策。他们认为,面对加人wto后我国保险业的生存发展大计,除了企业制定微观的应对策略外,从国家的宏观政策层面上也要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以利于和国际惯例接轨,扶持在我国金融领域尚属年轻的这一幼稚行业,并使中资和在本土开业的外资保险企业处在平等竞争的位置上。保险企业议论的热点问题涉及许多方面,但税制改革尤为突出。
我国保险税制是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额和企业所得税两种主体税种,此外,同时还征收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占用税等小税种。
国家的保险税制应该对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多加些考虑,尤其是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正逐步显露。一些保险公司的老总们认为:我国保险业的总体税负偏重,目前保险业与金融业一起适用8%的营业税率,远高于邮电通信业、交通运输业适用的3%。甚至也高于其他服务业适用的5%。而国际上保险业的税负水平大多普遍较低。以美国为例,虽然联邦各州适应的税率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在20%左右,而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西班牙等对保险业更是免征营业税。在亚洲,像泰国这样的东南亚国家的保险税率也只有3.3%。因此毫无疑问,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我国保险营业税下调不但有空间,而且势在必行。太平洋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汤大生进一步指出,保险公司成本和同处金融业的商业银行相比,只多不少。目前存款、贷款都实行国家法定利息,银行存贷利差这一块不但有保证,而且计税也是以此为依据。而保险行业是聚集风险与分散风险的行业,高负债经营是其经营的特点,保险公司所收的保费收入,大部分属于公司的负债,国家7次降息,使寿险业的利差损不断加大,以前订立的保险合同还必须履行;而财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更是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我国又是一个多灾害国家,财险公司赔付率较高,很容易亏损。让人难以接受的是保险业营业税更是以保费收入为计税依据,两者实际税负显然不是保险营业税。
另外一些保险公司甚至把注意力集中在寿险营销员的税负问题上。泰康人寿在开业四年的时间里,已多次向有关部门递交报告反映这方面的情况。该公司副总经理任道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国际上一般做法是对营销员不征收营业税,在目前大多数国民对保险知识了解甚少、普遍收入又不高的情况下,寿险营销员起步相当艰难,他们的全部收入均来自佣金所得,为取得保费收入营销员不仅要全力面对精神、体力的巨大挑战,而且往往需要支付不小的日常展业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招待费、制装费等等。我们在北京地区作过一个统计,与同样收入的普通劳动者相比,寿险营销员的税负是前者的6.81倍,可支配收入也少8%。将营销员等同于个体户一样课税更加不合理。
还有一些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对内、外资保险企业在税制适用的政策法规不完全一致颇有微词。他们认为:目前中、外保险企业分别适用的所得税法在一些具体规定上还存在不少差别。在一些地方,外资保险仍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另外在税基的计算上,总的来说,对外资公司比较宽松,对中资公司比较苛刻一些,显得有失公允。在城建税方面,中资公司是一分不能少,外资公司则一分不掏。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汇总内资保险公司的意见和要求,可主要归纳为两点:一是保险业整体税负偏高,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应尽快降低保险业的营业税率,同时建议免征寿险营销员的营业税或在计税时增大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二是及早取消某些内外有别的税制环节,对中外资保险公司各个扣除项目、资产和财务的处理办法作统一的规定,严格规范和控制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以实现税务平等,使两者在同一市场中公平竞争。
保险业的上述呼吁终于得到回应。业内人士注意到,在第九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财政部部长项**在2000年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报告中,已明确提及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保险业的税制改革可以说已纳入宏观管理决策层的政策视野。目前,有关降低保险业营业税的具体方案进入到了财税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会商阶段。税务系统的有关人士表示,由于加入wto后和国际接轨的问题,降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和统一中外资保险企业的税负水平的事宜在方向上肯定将予以考虑,但与此同时将涉及的降税后财政收入掉下的一块如何办等一系列相关间题也需要研究解决,因此在实施的时间和步骤上将存在-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至于保险营销员个人纳税标准,因为保险公司末将其作为正式职工,故税务部门把他们纳入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服务活动的范畴按非雇员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这一点不应该有疑义,当然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某些差异只是暂时,今后税务部门将陆续进行研究解决。
笔者也曾尝试了解这方面更多的信息,但介于税制改革的敏感性,制定方案本身就将涉及复杂的决策程序,相关人员出言十分谨慎、看来保险业的急切心情各方都非常理解,但等待亦将是必不可少的。
五、保险业走向国际化的一些调整准备
加入wto,对于目前对外开放尚处于试点阶段的中国保险业来说,就意味着和世界保险市场的接轨和融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家庭,同时也意味着对以往民族保险业保护的放弃和对外资保险限制的开放。
如何顺应金融保险国际化潮流,满足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对保险服务的需要,同时避免对民族保险业过度冲击相对让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这是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面临的紧迫而现实的战略任务。
1.借鉴发展中国家开放保险市场的成功经验。
研究发展中国家开放保险市场的经验与教训,借鉴泰国、菲律宾等国的成功经验。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1999年11月15日中美就中国加入wto问题达成的协议中,我国政府己明确承诺:"入世"后外资在合资人寿险公司中即可拥有50%的股权。而泰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采取的是分阶段实拖,在1993年开放保险市场到2003年的十年时间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拥有49%的股权,到2007年才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拥有50%以上的股权,即保险市场实现完全开放。可见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起点比当初泰国等国要高,更应借鉴泰国、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及时制定新法规对市场行为予以规范,逐步降低保险市场垄断程度,新增中资保险公司主体,培育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入世"的紧迫感,对入世的近期冲击和长远发展作好分析和判断,在开放保险市场之前,早作准备、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国内保险市场的建设和改造,与国际市场接轨,按国际惯例办事,减少可能产生的冲击和影响到最低限度。
2.向保险市场一体化,保险经营国际化,功能多样化靠拢。
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向保险市场一体化、保险经营国际化、功能多样化靠拢。加快保险改革步伐和对外开放速度,分阶段有步骤的吸引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国内保险市场,同时鼓励中资保险公司跨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大力拓展海外保险市场;鼓励国内现有保险公司与银行联姻,是中国加入wto后迎战国际融合经营"联合舰队"的重要举措,通过这种战略联盟,将充分发挥银行、保险的联动优势。如果没有银保合作战略联盟,加入wto后,光凭分业经营的中国保险公司无法与国际上各种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融合经营,以及寿险和产险融合经营的"联合舰队"竞争。
3.加强保险监管力度,将市场行为监
管逐步过渡到偿付能力监管。
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相比晚了一二百年,而且从实力相比也有很大的差距,我国保监会仅一百多人。以美国加洲保险监管局为例,在法制法规健全的前提下,监管全洲的保险公务员有2000多人,监管模式采用偿付能力监管,费率的厘定,险种的设计以保监局认定的中介机构为主。而从中国的现状来看,无论是国民的保险意识和对保险产品的鉴别能力、保险公司的自律机制和保险行业组织的协调机制都还不够成熟,而违规经营和国有保险资产流失的情况也比较严重,所以在保险对外开放中,中国必须加强保险监管力度。中国保险监管部门须参照国际惯例,一方面为中资保险公司创造与外资保险公司同等的公正合理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在保险条款的适用、费率的调整、再保险业务政策等方面制定出一套统一的条款、国际化的制度。应首先健全基层的保险监管组织机构及保险法规制度,尽快修改和完善保险法,迅速出台一系列与保险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对内、外资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管,做到有法可依;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公司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着重测评的是保险公司的债务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健性等方面。
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
机制,规范内部管理,推动服务和技术创新。
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国有独资企业的股份化改革,从建立积极有效的激励机制入手,改革现行分配制度,逐步进行年薪制,改革现有的经营管理职能,随着中介产业的发展的完善,向国外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职能接轨,将展业、理赔等与主业经营不紧密的业务剥离出去由中介人承担,把精力集中在承保核保和资金运用等主业上来,这样可以降低成本和增强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在加快统规范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要运用高科技手段.积极改善服务设施,设立及公布互联网网页,网址,拓展网上保险投保、电话直销和信用卡自动划交保费等服务项目,提高保险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在公司管理中大力推行电脑网络化、数据处理电子化和办公自动化;调整业务结构,推进险种设计。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抓紧技术开展、经营管理、市场开拓、售后服务四个环节,产险公司险种结构的调整以大力发展责任险和信用、保证险业务,将传统的则产险类业务与新兴的责任险类业务整体发展;寿险公司的险种结构调整应当以发展非传统型寿险产品为主,在满足保户保障储蓄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保户的投资需求使得保单的保费、保额、现金价值和保险期限都可以随保户的需求而改变,进一步提高我国设计开发推销和监管非传统寿险产品的能力,以适应和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需求。
5.健全中介市场体系,加快国际型、开放型、复台
型保险人才的培育。
加入wto后,国内保险公司终于能与外资保险公司平等竞争,关键之一是确保保险中介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要尽快建立和健全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以及间接为保险业服务的寿险评级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和会计师、律师、审让师、精算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服务职能。这是因为加入wto后,费率--即保险价格将定向市场化,按照国际惯例政府监管部门将逐步放松对费率的管制,现有审批费率的职能将移交给保险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随行就市制定反映保险市场供需的产品价格。实行行业自律;保险代理人的职能也从现有单纯展业、并以业绩获取佣金而转向展业、理赔的一条龙服务;保险代理人组织制度也将随着加入wto而创新组建个人代理人公司,同时可以为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现行的佣金制度也将随着加入wto而按国际惯例进行改革,将以保单续保率积分佣金制度来代替现有的佣金支付办法,由保险公司核保部门或专职的保单考评部门对签发的保单逐一考察其持久性,风险性和盈亏情况,评估分数,然后根据每份保单的考评积分及其对应的佣金率计算佣金额。而综上所述,最后的竞争还是人才的竞争,保险市场一体化后,原本缺乏的保险人才会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而由过去的集中走向分散,培养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是中国保险业把握wto带来的机遇、迎接外资保险公司挑战和走向国际市场的必要准备。
六、我国保险业的资源战略重组调整
1.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环境的变化
(1)外资对民族保险业的冲击
《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在其基础上达成的《金融服务协议》构成了wto关于全球金融服务业开放的基本框架。它规定各缔约方都享有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指除政府职能和极少的国家特许部分领域外的内外资一视同仁)、透明度要求、最惠国待遇、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保护性条款等权利和义务;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比例超过50%。由此可见,加入wto肯定会使我国保险市场的环境发生根本的变化,在三五年内可望逐步同国际接轨。
加入wto后,外资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竞争趋于激烈,对民族保险业的冲击是不可避免的。目前,保监委对进入我国的外资公司的基本规定是开业在30年以上及资产总额在50亿美元以上。在谨慎开放的原则下,实际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的实力(含资本和财务实力、技术、人才、信息、经营决策能力、体制、创新能力)均大大地超过了民族保险业组织,他们是无险不保(含巨灾保险、art-native risk traner、财务再保险)的金融航母。即使把我国最大的中保产险和中保寿险相加,与排在世界财富500强之后尚未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丘博相比较,也相差很远。在再保险方面。中再保注册资本仅30亿元,1999年总资产为120亿元,保费收入121亿元,人民币部分因无外汇基本自留,权益性资产/净保费的比例在1:10到1:5之间(国外多在1:1到6:1之间)。中再保1999年的保费收入排世界14位,而股东权益则根本排不上名次,中再保不光是竞争能力差,其偿付能力也很低(中保也是这样),这是否是中国的保险监管无法按偿付能力监管的原因之一?国际市场的实践已经证明,开放市场条件下常规业务的价格战会成为竞争的第一手段,个性化业务或高风险业务的技术战(含价格战)和高质量多方位的服务战必将成为主基调,我们极为缺乏的也正是这种背后的支撑基础。
(2)市场经济的深化对保险业的压力
市场经济的深化首先要求保险业有充分的偿付能力并真正按商业化机制运作,同时国企改革、西部开发和社会老年化对商业保险的期望和压力是前所未有的,保险业偿付能力或保险产品的稳定获利能力不强及创新能力的落后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有效补充功能的发挥。
市场经济的深化还会要求国家提供基础设施方面的服务(如政策性保险)和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先锋作用(如知识经济的新风险和新的巨灾风险、传统的巨灾风险如地震、洪水),也必然要求保险业金融功能的发挥。同时市场经济必然导致的市场退出在市场不成熟时对社会的震动也均会对保险业构成压力。
(3)功能型产业政策的形成
保险产业政策对一国保险业的发展、产业结构合理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及保险业功能的发挥及对保险制度安排的优化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对我国这样一个正处在建立和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且保险市场不尽完善及保险的功能受到抑制的国家。
产业政策的模式大体可以分为追赶型、差别型和功能型三种,产业政策模式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该国的经济体制,体现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根本上讲,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实事求是,尊重保险业的发展规律和wto的压力会导致国家效用的转化,市场经济中各投资主体、供给主体和服务主体及需求主体的效用的变化及其博弈效果,这些是导致产业政策必然发生转变的根本原因。wto的国民待遇使靠歧视性政策把其它资源转移到保险业尤其是国有保险公司是不现实的。产业政策必然从单纯的追赶和差别化模式向更注意发挥比较优势、强化市场功能和提供信息的方向转变。加入wto后。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只能在wto容许的限度内再以功能化的产业政策为主基调的前提下谨慎地使用,完全依靠差别化的产业政策是不现实的,因为差别化产业政策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所表现出的"重商主义"与世界经济一体化和wto的要求格格不入。差别化产业政策的理论基础之一的规模经济理论,一方面在保险业中没有明确的数据予以支持,另一方面规模经济的问题似应交由市场主体并辅之以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去解决。至于追赶产业政策,则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代替市场,欲速反不达。而功能型产业政策的根本特征即是提供相对稳定的信息导向,建立市场秩序,规范交易制度,提高效率,调控市场等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功能,以提高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2.国家效用目标
(1)金融安全。①保险业本身不乱,偿付能力好;②国家实力不强和国有资本的有限性导致国家不可能对保险业面面俱到,因此国家对保险业的控制(防止外资的控制)、国家对保险业的担保压力逐步减轻,税收的掌握将成为主要考虑内容。
(2)保险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的增强及保险产业的高级化。保险力度和广度加深、保险布局优化是重点,而前提是保险业危机的化解、创新和发展。目前保险业太小,每年保费1200多亿元,还不及国有大银行的不良资产,保险业如果利用加入wto的机会发展壮大,国家能依靠它发挥应有的作用。
3.我国保险业资源的战略重组
(1)制度的重组
①大力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功能化产业政策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即要求市场机制合理,竞争充满活力,因此应加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搞好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好企业家、专业人员和董事市场。其实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家市场也是一个资源配置的问题,由于长期以来这个问题没有解决,使得我国有限的保险资源集中配置于同一目标市场,尤其是常规风险市场,并在该市场进行低服务水平的恶性价格战和退费战,而对新的市场不愿开拓和创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三个有利于"标准来看,非公有制资源的利用、企业家市场、年薪制、按剩余价值索取权益的企业家股票期权制应引上议事日程已不容再等。
②完善资本市场,增强资本运营,实现保险业功能的多样化
资源重组的实质是在产品运营的基础上的资本运营,产品投资方向也是资源配置问题,它是资本运营的基础。没有良好的资本市场、资金市场和产品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不理想,资产管理也不是真正的资产管理,在市场经济面前无法引来保险业的战略投资者;在这种条件下,保险业无法具有良好的造血功能,此时即使是靠发国债解决保险业低下的偿付能力问题,保险业能还得了这些国债吗?因此对保险产品的创新如投资连接产品和保单贷款及保险资金的应用应在可控风险的基础上予以鼓励,并为他们创造条件,鼓励以保险公司为发起人,组建与保险人的资产和负债管理相匹配,符合保险人的风险控制原则和保险业特质的保险基金,基金的经理人通过市场机制产生,同时应研究开放式的基金供保险公司选择。在目前分业经营的条件下应鼓励保险业为金融中介创造条件为以客户为导向的金融一体化服务,同时应启用不同层次的投资主体,并鼓励保险公司上市。为了不断地优化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应鼓励保险业之间以及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之间的资本运营。资本运营已经远远超过了资金应用的范畴,要在一个侧面上反映了保险市场功能的多元化。
③按功能型产业政策的要求搞好保险监管
产业政策的导向的功能型的特点,要求整个保险监管应按产业政策的要求进行。
a.监管:在推行保险业的外部精算师审核制度,搞好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上,实现市场化的监管。由于经济条件和经济环境决定了市场结构和市场主体的功能,不同的时代必然会要求国家在保持自己最大效用的同时作出更符合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发展战赂,保险市场中各商业供给主体之间的关系,应该说是优势互补、互取所长、竞争与合作,使我国经济保障系统更有效率、更完善而共同努力的关系,因此对市场主体的商业化经营逐步交由市场处理(含产品的设计、分保安排、经营区域的划定、分支机构的设立),监管部门应引导民族保险业在风险保障和金融服务的顾客价值链上找到自己新的准确的定位及在市场上总的主导地位。
b.税收公平,对商业化经营的内外资公司原则上实现国民待遇。对国家鼓励的经营方向的公司应在对内外资公司同等的基础上实行与其他种类的公司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如对专业化的原保险和再保险公司都应有优惠的差别化产业政策,对部分险种的税收也应优惠。
c.鼓励保险业金融功能的发挥,尝试跨部门的监管合作,为金融一体化创造条件。
d.《保险法》的修订应尽快进行,以便修订不利于市场经济和wto要求的部分。
(2)有中国特色的开放型的市场体系的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