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是金融学中的一个名词,也是读者关心的。那么,究竟当借款利率达到多少时就算是高利贷呢?关于这一点,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此都有过具体解释。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高利贷认定标准问题的函》,明确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修改为:“借贷利率高于法律允许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3倍的为高利借贷行为。”这里的最大变化是把原来的4倍改成了3倍,降低了高利贷的认定标准。这一解释目前依然有效。
例如,2009年初我国一年期法定贷款利率为5.31%,如果民间借贷的一年期贷款利率高于15.93%,就将被法律认定为高利贷;超过15.93%以上部分的利息视为高利率,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什么叫不受法律保护呢?也就是说,如果借款利率高于该标准,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这部分利息;如果去法院打官司,法院也不会支持这样的高利贷。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让借贷双方自己协商,重新变更借贷利率,直到符合规定为止。
利率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据此推测,高利贷也应该早就有了。据文献记载,早在公元前300年,战国时期的孟尝君就在自己的封邑“薛”放债取息了。孟尝君门下有“食客三千”,据说他就是利用对外放债收取的利息来作为开支来源的。只是孟尝君有没有放高利贷,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料,现在已无可查证。
西方国家也早就有过这样的先例了,对严禁放高利贷作出过明确规定。例如在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皇帝汉谟拉比编制的法典中,就对债务利息作出了详细规定:贷谷的利息为本金的1/3,贷银的利息为本金的1/5等等。
借高利贷会导致许多人倾家荡产,这样的事例古今中外屡见不鲜。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华北地区一带,有一种名叫“驴打滚”的高利贷。贷款以“天”计算,利率高达4~5分。如果到期不还,利率就要翻番计算,高达8~10分。由于借款人本来就是因为贫穷才借债的,所以到时候归还不出贷款的情形比比皆是。这样的利上加利、越滚越大,速度就像“驴打滚”一样快。
而当时盛行于广东一带的是一种名叫“九扣十三归”的高利贷方式。贷款人放出100元贷款,借款人只能按9扣得到现金,即实得90元;1个月到期后需要归还本金和利息合计130元。这样算起来,实际贷款利率高达每月44.44%!
高利贷的产生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借款人通常有急用,并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所以“病急乱投医”、“饮鸩止渴”,明知利率过高也不得不要借;二是货币经济不发达,货币需求量很大、供应量却很紧张,自然而然地借款利率就抬高了。
例如,据《史记》记载,汉朝初年吴楚七国之乱,因为打仗缺乏经费,首都长安的将领不得不去向商人借高利贷。由于放高利贷者不知道他们将来还能不能凯旋而归,所以都不肯借钱。只有一位母盐氏冒险贷款千金给了官方,但是要求取得10倍的利率。结果,3个月后吴楚就得到了平定,母盐氏如期收回了本金,一举成为长安巨富。
从全球范围来看,高利贷在资本主义早期阶段是一种主要信用方式,它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这种过高的利息盘剥使得小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条件日益恶化,破坏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借款人为了有能力支付高利率,不得不努力发展商品生产、促进货币回笼,客观上又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从这个角度看,高利贷是促使自然经济解体、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客观地说,高利贷比较流行的地区商品经济都比较发达,这在目前仍然可以看出来。
【金融学点睛】
正常的利率水平反映了资金时间价值,畸高的利率却阻碍了生产力发展。虽然它在资本主义早期起过作用,但总的来看危害极大。